人大代表趙超: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應由政府養(yǎng)老
上世紀70年代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至今已有30年,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已進入老齡化。獨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或傷殘的家庭,他們的父母該如何養(yǎng)老?
調查:“失獨”父母老無所養(yǎng)
全國人大代表趙超調查發(fā)現:在咸陽獨生子女家庭近20萬戶,獨生子女傷亡家庭424戶,其中
子女傷殘家庭178戶,子女死亡家庭246戶。獨生子女傷亡家庭承受精神打擊的同時遭遇經濟困難,成為新的社會弱勢群體。
獨生子女去世后,父母容易陷入自行封閉,精神瀕臨崩潰;而子女傷殘的家庭則容易陷入經濟困境。經調查,因子女傷殘求醫(yī)治病而導致家庭返貧的占到50%以上。同時,他們的養(yǎng)老也是難題,因為現有的養(yǎng)老院、敬老院絕大多數屬私營且收費昂貴。
現行的國家計生特別扶助政策,每月對獨生子女傷亡家庭進行補貼,每人每月一兩百元,但在年齡方面有所限制,要求女方年滿49周歲時,夫妻雙方才能同時納入扶助范圍。
趙超認為這樣的救助力度不夠,而且經調研60%以上對象由于年齡原因享受不了該政策。
建議:設專門養(yǎng)老保險制度
趙超認為,“失獨”夫婦年老以后,養(yǎng)老和醫(yī)療無法解決,應由政府出資,將其送到敬老院、養(yǎng)老院,免費安度晚年。
他建議國家應該加大對獨生子女傷亡家庭的政策傾斜力度:獨生子女傷亡家庭參加新合療時,對他們的補助標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10%~20%;優(yōu)先對其提供大病醫(yī)療補助;在按人頭分配集體福利、落實惠農政策和各類經濟補償時,對農村獨生子女傷亡家庭按照1.5個子女計算;建立計劃生育補償機制,將征繳到的社會撫養(yǎng)費拿出30%,列為獨生子女傷亡家庭救助經費。
同時,建立獨生子女特困家庭的救助機制:在獨生子女死亡的第一時間對其家庭進行慰問,給付國家補償金;對有特殊困難的獨生子女家庭進行救助,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定為相應城鎮(zhèn)或農村人均純收入的50%,發(fā)放到父母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建立獨生子女傷亡家庭養(yǎng)老社會保險制度,為獨生子女傷亡家庭辦理養(yǎng)老保險,父母退休或滿60周歲后便可以隨時支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yǎng)子女的特困家庭應優(yōu)先納入低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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