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冒商標賣水泥 終進班房并處罰金

2018/08/10 09:25 來源:廣西法院網

為牟利,盧某使用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銷售水泥,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12.3萬余元。經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田東縣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為牟利,盧某使用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銷售水泥,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12.3萬余元。經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田東縣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盧某是興業(yè)縣人,到田東縣從事個體經營。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間,盧某未經“右江牌”水泥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向他人購買大量假冒“右江牌”注冊商標水泥袋及零散水泥,后雇請莫某等人在田東縣平馬鎮(zhèn)一非法加工店進行包裝加工,以每噸低于市場價約10元的價格銷售給黎某、辛某等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12.3萬余元。2017年11月30日,盧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田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審理,田東縣法院認為,盧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12.3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依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盧某是初犯,在庭上認罪態(tài)度好,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213條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备鶕?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盧某違法使用假冒的“右江牌”注冊商標水泥袋包裝零散水泥并銷售,非法經營額達12.3萬余元,故法院認定盧某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法判處其相應的刑罰。

編輯:朱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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