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開采注意了,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調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海砂7.3萬元/公頃!
2018年3月13日,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印發(fā)《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tài)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意見的要求,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標準里根據(jù)國民經濟增長、資源價格變化水平,并考慮海域開發(fā)利用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海砂開采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為:海砂7.3萬元/公頃。
該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國家海洋局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規(guī)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含養(yǎng)殖用海征收標準)制定工作,應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備案。
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備注:
1.離大陸岸線最近距離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論最低潮面)的離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標準的80%征收;
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陸自然岸線的,占用自然岸線的該宗填海按照征收標準的120%征收;
3.建設人工魚礁的透水構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標準的80%征收;
4.地方人民政府管轄海域以外的項目用海執(zhí)行國家標準,海域等別按照毗鄰最近行政區(qū)的等別確定。養(yǎng)殖用海標準按照毗鄰最近行政區(qū)征收標準征收。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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