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塑料地板膠粘劑

2007/04/05 11:3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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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塑料地板膠粘劑的產品分類及代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合成樹脂或合成膠乳為粘料,加入其他添加劑而制得的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塑料地板膠粘劑(以下簡稱PVC地板膠粘劑)。該產品主要用于PVC地板與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地面的粘貼。 2引用標準 GB 2611試驗機通用技術條件 GB2944膠粘劑產品包裝、標記、運輸和貯存的規(guī)定 GB4085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塑料地板 GB/T 12954建筑膠粘劑通用試驗方法 JC 434電工用石棉水泥壓力板 3產品分類 3.1類型按粘料分為: a.乙酸乙烯系--以乙酸乙烯樹脂為粘料,加入其他添加劑,又分乳液型和溶劑型兩種。 b.乙烯共聚系--以乙烯和乙酸乙烯共聚物為粘料,加入其他添加劑,又分乳液型和溶劑型兩種。 c.合成膠乳系--以合成膠乳為粘料,加入其他添加劑。 d.環(huán)氧樹脂系--以環(huán)氧樹脂為粘料,加入其他添加劑。按用途分為: A型普通用--粘貼后用于不受水影響的場合。 B型耐水用--粘貼后用于易受水影響的場合。 3.2代號 PVC地板膠粘劑分類代號,如表1所示。表 1分類代號乙酸乙烯系乳液型 VA1溶劑型 VA2乙烯共聚系乳液型 EC1溶劑型 EC2合成膠乳系 SL環(huán)氧樹脂系 ER 3.3產品標記產品按下列順序標記:產品名稱、類型、質量等級和本標準號。例:一等品普通用乙酸乙烯系乳液型PVC地板膠粘劑標記為: 4技術要求 PVC地板膠粘劑技術要求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表 2試驗項目技術指標一等品合格品外觀膠體均勻,無團狀顆粒涂布性容易涂布,梳齒不零亂膠接強度,普通用 VA1 0.60 0.50 MPa不小于普通用 VA2 0.60 0.50普通用 EC1 0.30 0.20普通用 EC2 0.60 0.50普通用 SL 0.30 0.20普通用 ER 0.90 0.80耐水用1) 168h 0.60 0.50注:1)在滿足普通用膠接強度下,再浸水168h后的指標。 5試驗方法 5.1外觀將試樣倒入φ 70mm表面皿中,用玻璃棒攪動膠體,目測并記錄試樣均勻程度。 5.2涂布性 5.2.1試驗器皿標準梳齒刀,如圖1所示,尺寸如表3表 3 mm部位尺寸 a 130±10 b 150±5 c 85±5 d 3±0.2 e 2±0.2 f 5±0.5 g 2±0.2 5.2.2試驗步驟將試樣倒在300mm600mm8mm光滑面朝上的石棉水泥板上面。用標準梳齒刀,如圖2所示刮涂。觀察涂布性和梳齒狀態(tài)。 5.3膠接強度 5.3.1材料和儀器 5.3.3.1鋼夾具由上、下兩部分組成,止夾具如圖3所示,下夾具如圖4所示,尺寸如表4。圖4鋼質下夾具表 4 mm部位尺寸部位尺寸 a 17 f 18 b 10 g 75 c 45 h 58 d 5 i 92 e 10 j 100 5.3.1.2鐵制輔助框模,如圖5,尺寸如表5所示。表 5 mm部位尺寸部位尺寸 a 350 e 110 b 20 f 10 c 390 g 8 d 70 h 18 5.3.1.3聚氯乙烯地板,尺寸40mm×40mm×40mm,符合GB4085要求,共計5塊。 5.3.1.4石棉水泥板,尺寸70mm×70mm×8mm符合JC 434要求,共計5塊。 5.3.1.5拉力試驗機,符合GB2611要求。 5.3.2試件制作 5.3.2.1試樣涂布將5塊平滑面朝上的石棉水泥板嚴密無縫地插入輔助框模內,用寬度為7mm的聚氯乙烯膠粘帶沿框四邊粘貼,如圖6所示。然后在石棉水泥板上面涂布足量試樣,用標準梳齒刀呈60°角一次拉向框模一端,使試樣涂布均勻。小心撕去膠帶。 5.3.2.2粘貼聚氯乙烯地板,試樣布后,晾置片刻(視種而定),將圖3上夾具的聚氯乙烯地板分置于5塊石棉水泥板中央,用1kg重鐵塊加壓30s。如圖所示,于23±2℃,相對濕度50%±5%標準條件下放置168h。 5.3.3膠接強度測定 5.3.3.1標準狀態(tài)膠接強度按5.3.2.2制備的試件,如圖8裝配形式進行膠接強度測定,拉伸速度為30mm/min。 5.3.3.2水中浸泡膠接強度按5.3.2.2制備試件,再置于圖9所示23±2℃水中浸泡168h,取出。如圖8裝配形式測定膠接強度,拉伸速度為30mm/min。 5.3.4計算膠接強度按下式計算: F=P/A式中:F--膠接強度,MPa: P--最大荷載,N; A--膠接面積,mm[2]。膠接強度以5個試件的平均值表示,取小數(shù)點后面兩位數(shù)。夾具和PVC地板界面發(fā)生破裂,應重作。 6檢驗規(guī)則 6.1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的試驗項目為外觀、涂布性和膠接強度。 6.2型式檢驗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或生產工藝改變或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應對本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全部進行檢驗。在正常情況下,型式檢驗周期規(guī)定為半年。 6.3組批和抽樣以同一制造條件,同一時間和地點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按GB/T 12954規(guī)定抽樣。 6.4判定規(guī)則從同批中隨機取1噸試驗,若有任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時,從該批中重新取另一份試樣進行全部復驗,若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不合格。 7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按GB 2944執(zhí)行,并增加產品標記,貯存期為6個月。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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