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石6名“地頭蛇”強迫買賣混凝土 非法獲利逾85萬元
6名“地頭蛇”,強迫工地使用其混凝土,非法獲利85萬余元。記者13日從黃石市中院獲悉,6人均被判刑。
2011年初,陽新縣源口鎮(zhèn)政府開發(fā)新港(物流)工業(yè)園還建樓工程,該工程一期占用源口村和春湖村土地。此后,黃甲、黃乙、柯甲、柯乙、程某、唐某等人針對該還建樓一期工程原材料供應市場,分別成立環(huán)球公司、鑫鑫公司和新港公司3家公司。
同年4月28日,寶業(yè)建工集團(以下簡稱寶業(yè)集團)與源口鎮(zhèn)政府簽訂還建樓一期工程施工合同。6月8日,寶業(yè)集團與中福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爾后。中福公司按合同約定運送混凝土到一期工程工地,被環(huán)球公司股東程某(另案處理)等人發(fā)現(xiàn)。在黃甲的授意下,程某等人將裝載混凝土的罐車攔截,聲稱未經環(huán)球公司允許,任何單位不得送貨到工地,否則砸車打人。
同月17日,中福公司負責人了解情況后,被迫與黃甲、黃乙談判,并作出讓步:在寶業(yè)公司與中福公司原合同價格不變的前提下,由環(huán)球公司以每立方米少20元的價格從中福公司購進混凝土,再以中福公司的名義轉售給寶業(yè)公司。至2011年11月4日,環(huán)球公司從中福公司購進11457.5立方米混凝土轉售給寶業(yè)集團,從中獲利22.9萬余元。
2011年11月初,新港公司正式投產。唐某等人為銷售新港公司混凝土,商議排擠中福公司,后以攔截運送混凝土罐車的方式,迫使中福公司負責人再次與唐某、黃甲等人談判,中福公司在懇求協(xié)商解決遭拒后,為避免遭受更大損失,在未與寶業(yè)集團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停止向一期工程供送混凝土,直至一期工程完工。新港公司向寶業(yè)集團供應混凝土12946立方米,銷售金額達411.9萬余元。
2012年10月,還建樓二期工程動工,分別由揚子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和下陸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同年11月中旬,這兩家公司分別與四棵松公司、金石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唐某、黃甲等人得知后,召集黃乙、柯甲等人商議,以攔截運送混凝土罐車的方式,迫使四棵松公司與新港公司談判,從而達到銷售新港公司混凝土的目的,并承諾對上述人員按銷售額給予一定比例提成。同年11月22日上午9時許,四棵松公司按合同約定安排三輛罐車運送混凝土到二期工程工地,當車行至源口鎮(zhèn)江堤時,黃乙等人發(fā)現(xiàn)后,將3輛罐車予以攔截,民警出警制止未果,3輛罐車被迫返程,致使36立方米混凝土報廢,價值9324元。為此,四棵松公司負責人出面與唐某、黃甲等人協(xié)商。最終,金石公司被迫停止向二期工程供送混凝土。此后,新港公司向二期工程運送混凝土17785.5立方米,銷售金額482.2萬余元。
后經審計,新港公司共向上述還建樓工程供送混凝土30731.5立方米,銷售金額達894.2萬余元,從中獲利85.4萬余元。
2013年12月,大冶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唐某等6人構成強迫交易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2年,并罰金10萬元;判處黃甲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其余4人也分獲1年左右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后,唐某等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黃石市中院二審予以駁回。
編輯: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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