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簽工作18個月遭辭退 法院裁判賠付
2011年2月1日,李先生進入一家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擔(dān)任辦公室主任一職,之后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口頭約定了每月工資。之后的每個月月底,公司都如期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給李先生當(dāng)月工資2300元。直至2012年8月,公司單方面要求李先生辭職,并為他開具了退工證明。
工作關(guān)系就這樣沒有任何書面合同,說解除就解除了?工作了18個多月的李先生異常不滿,于同年9月10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8.2萬余元。最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李先生支付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這4個多月期間的雙倍工資1萬余元。李先生不服裁決,又將公司告至閘北法院。最后,法院判決維持勞動仲裁的裁決結(jié)果。
法官說法
記者:為何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均只支持李先生4個多月的雙倍工資?
法官:1.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李先生自2011年2月1日進入公司工作,至2012年1月31日恰好即將一年,公司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yīng)當(dāng)依法向他支付這期間每月雙倍工資。
2.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李先生至2012年2月1日工作已滿一年,此時法律上將視為公司與李先生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至同年8月李先生辭職,公司無須再支付這6個多月的雙倍工資。
3,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dāng)事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dāng)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李先生于2012年9月10日才申請勞動仲裁,為時較晚,因此李先生于2011年9月10日前的這段工作期間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即2011年2月1日至同年9月9日這7個多月,李先生無法得到雙倍工資了。
故最后公司只需支付李先生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4個多月雙倍工資。所以說,勞動者不僅應(yīng)知法、懂法,而當(dāng)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侵害時,更應(yīng)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予以維護,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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