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產不合格產品,山東一水泥企業(yè)被罰沒38萬余元!

德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2023-07-20 15:04 留言

近日,山東省德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為武城縣泰盛建材有限公司。

根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原因為當事人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P.O 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4-01/A11)、規(guī)格型號為P.S.A 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3-18/C13),經檢驗氯離子均不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認定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處以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給予罰沒合計3825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當事人排查,上述2種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脫硫石膏中氯離子含量超標造成。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如下:

當事人:武城縣泰盛建材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28090679896T

住所(住址):山東省德州市武城縣老城鎮(zhèn)幸福路路北

2023年04月23日,我局收到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No:WS0100718-2023(1)號的檢驗報告,報告內容:“產品名稱為普通硅酸鹽水泥;商標為壘堃;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生產單位為武城縣泰盛建材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批號:2023-04-01/A11;庫存數(shù)量300噸;檢驗結論:經檢驗,檢驗項目氯離子不符合GB175-2007《普通硅酸鹽水泥》標準要求,依據(jù)《山東省水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判定為不合格”;另有出具的編號為No:WS0100719-2023(1)號的檢驗報告,報告內容:“產品名稱為礦渣硅酸鹽水泥;商標為壘堃;規(guī)格型號為P.S.A32.5;生產單位為武城縣泰盛建材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批號:2023-03-18/C13;庫存數(shù)量200噸;檢驗結論:經檢驗,檢驗項目氯離子不符合GB175-2007《普通硅酸鹽水泥》標準要求,依據(jù)《山東省水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04月2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將上述2份檢驗報告(部分檢驗項目)送達當事人。2023年05月06日,當事人向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交異議申請書。

2023年05月1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編號分別為No:WS0100718-2023號、No:WS0100719-2023號的2份全項檢驗報告,經檢驗,檢驗項目氯離子均不符合GB175-2007《普通硅酸鹽水泥》標準要求,依據(jù)《山東省水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05月17日,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受理當事人異議申請,并出具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按程序進行復檢。2023年06月0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由淄博市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復檢檢驗報告〔編號分別為:No:2023(GTFJ)0001、No:2023(GTFJ)0002〕,復檢結論仍是氯離子項目不合格。

經查,省級常規(guī)監(jiān)督抽查工作人員于2023年04月08日對當事人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產品抽樣單顯示庫存數(shù)量300噸,產品單價420.00元/噸)和規(guī)格型號為P.S.A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產品抽樣單顯示庫存數(shù)量200噸,產品單價300.00元/噸)進行抽樣,當事人化驗室主任季相成陪同抽樣并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抽樣單簽名確認。當事人對每批次產品都進行自檢,主要檢驗氯離子、氧化鎂、三氧化硫、強度、凝結時間、安定性、細度比表面積篩余、混合石材摻加量、石膏摻加量等項目,上述2種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均自檢合格。經當事人排查,上述2種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脫硫石膏中氯離子含量超標造成。經調取當事人生產微機控制原始記錄及銷售記錄,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4-01/A11)共生產300噸;規(guī)格型號:P.S.A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3-18/C13)共生產200噸,已全部銷售至平原德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生產素混凝土實心磚。經查,平原德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將購進的上述2種規(guī)格型號的水泥全部使用,無庫存剩余。經對當事人總經理任年東詢問,化驗室主任季相成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抽樣單中確認的產品單價錯誤,與實際銷售價格不符。因當事人未標價且無法有效確定涉案產品成交金額,故采用與本次銷售日期接近的增值稅發(fā)票確定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不含稅價格為314.00元/噸,含稅價格為355.00元/噸;規(guī)格型號為P.S.A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袋裝)不含稅價格為238.00元/噸,含稅價格為270.00元/噸。以此計算得知上述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總計160500.00元,違法所得14180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分別為No:WS0100718-2023(1)、No:WS0100719-2023(1)、NO:WS0100718、NO:WS0100719檢驗報告4份、抽樣單2份,證明案件來源及當事人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4-01/A11)、規(guī)格型號為P.S.A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3-18/C13)在省級常規(guī)監(jiān)督抽查中不合格情況;

2、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3、《現(xiàn)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現(xiàn)場情況;

4、被詢問人任年東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對上述產品的生產、銷售、價格的全面情況;

5、微機控制原始記錄2份、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2份、銷售合同復印件1份、發(fā)貨單復印件1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產品生產、檢驗、銷售情況;

6、被詢問人平原德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孟祥震的《詢問筆錄》1份、銷售合同復印件1份、入庫單復印件7份,證明該單位購進2種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及產品已使用無法追回情況;

7、淄博市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分別為No:2023(GTFJ)001、No:2023(GTFJ)002的檢驗報告2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4-01/A11)、規(guī)格型號為P.S.A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3-18/C13)在復檢中均不合格情況。

2023年6月3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德市監(jiān)罰告〔2023〕GY10號),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钡囊?guī)定,當事人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P.O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4-01/A11)、規(guī)格型號為P.S.A32.5的礦渣硅酸鹽水泥(生產日期/批號:2023-03-18/C13),經檢驗,檢驗項目氯離子均不符合GB175-2007《普通硅酸鹽水泥》標準要求,依據(jù)《山東省水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認定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了相關證據(jù)材料;其次,當事人對每批次產品都進行自檢,上述2種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均自檢合格,并非故意違法。該批水泥的購買方均用于素混凝土實心磚的生產,不合格項目對該產品沒有影響,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章產品質量監(jiān)管類第一條、裁量標準第3項【嚴重】“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產品已銷售,但不能追回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并處貨值金額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钡囊?guī)定,以及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jù)資料的;...”的規(guī)定,經綜合考量,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綜合裁量按從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我局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2407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41800.00元;

罰沒合計38255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繳款碼到11家山東省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郵儲、德州、威海、齊魯、青島、德州農商行)任一銀行網點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沒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德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德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編輯:李曉東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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