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招投標文件中注明工程項目預算使用水泥或混凝土總量的通知簣

2005-09-29 00:00
    各有關建設單位:

    根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guī)定》([1997]第12號省長令)和《關于認真貫徹實施〈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粵建材字[1997]72號)的精神,工業(yè)與民用、部隊、人防等建筑及其它建設工程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橋梁、碼頭、港口等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水庫、堤壩、電廠(站)等水利、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各種礦業(yè)等能源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均需預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專項資金時水泥總量的計算方法是: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按工程預算計算水泥量;不能按工程預算計算水泥量的,根據建筑面積和層高以相應標準進行征收。

    為了更好地為建設單位服務,合理計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要求各建設單位和參加投標單位對各類裝飾裝修工程、鋼結構工程、市政維修工程等難以根據建筑面積準確、合理、快速核算水泥總用量的工程項目,均必須在招、投標文件中注明工程項目預算使用水泥或混凝土的總量;否則,將根據上述文件的要求按建筑面積預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望貫徹執(zhí)行。 

廣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中心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主題詞:建材 工程預算 通知 
抄送:市建委建管處、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各區(qū)建設局招標辦
廣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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