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上海兩企業(yè)被判付雙倍工資

海兩家企業(yè)分別以“員工是其他公司派來”“與員工是承包關系”為借口,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日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企業(yè)與員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責令兩企業(yè)按《勞動合同法》關于“雙倍工資”的規(guī)定償付工資。

    黃小姐于2007年8月在上海一家化妝品公司工作,2008年7月被辭退,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黃小姐此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并補繳社保費。黃小姐稱,雙方曾以口頭約定確立了勞動關系,月工資為1.2萬元,職務為培訓教育總監(jiān)。但公司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稱黃小姐是從浙江一家日化公司派來的員工,其工資也由日化公司發(fā)放。法院認為,化妝品公司對“員工是其他公司派來”的說法不能提供足夠證明,而黃小姐實際是在化妝品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因此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對黃小姐的申訴予以支持。

    來自浙江天臺的陳先生于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在上海一家門窗公司從事門窗安裝工作。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為其繳納了期間的社會保險。對于陳先生要求企業(yè)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企業(yè)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承包關系”,由陳先生承包安裝門窗,社保費也是應陳先生要求為其代繳。但陳先生出示證據(jù)表明,雙方在工作期間約定了固定工資和休息日,且工作期間需考勤,工資均有簽收,缺勤也被扣款,因此屬于勞動關系。法院認為,企業(yè)所稱“承包關系”缺乏證據(jù)佐證,觀點難以采信,判定對陳先生的申訴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由于這兩名員工有在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的事實,法院確認用人單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并一審判決企業(yè)償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分別為6.78萬元和1.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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