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休產前假,能否“先斬后奏”?

2007-05-29 00:00

    讀者劉小姐來信詢問:我在一家投資咨詢公司工作,現(xiàn)已懷孕8個多月。因有習慣性流產史,最近我向公司提出了休產前假的申請。但公司卻以人手不足為由,遲遲不予批準。我擔心工作太累會影響生育,可又怕擅自請假可能丟了工作。請問,我現(xiàn)在該怎么辦?

  現(xiàn)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日前,修訂后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開始正式施行。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妊娠28周以上的懷孕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征、妊娠并合征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情形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最長為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可見,與原來的規(guī)定相比,單位對于懷孕女職工請產前假不再具有絕對的處分權。

  你可持相關醫(y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要求單位批準你休產前假,且請假期間單位發(fā)給你的工資依法不得低于原工資性收入的80%。如單位不予批準,那么你有權先回家休息,生育后再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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