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成立的公司工作要小心!

2005/02/28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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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我于2004年4月進入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擔任市場總監(jiān)一職,彼時公司一共不到10人,我沒有任何手下。當時公司為盡快推出網(wǎng)站讓大家加班加點,有幾次甚至加到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所以并未開展業(yè)務。 

    公司真正開始開展業(yè)務是8月底,9月總經(jīng)理將公司總編輯辭退了,理由是他不能勝任該工作。我后來聽說,當天下午我本也會被同樣辭退,當時由于我公事外出,所以公司沒有給我談辭退事宜。 

    國慶節(jié)后第一天公司行政就找我談話,提出“由于我沒有完成預期的目標,以及沒有起到主管的作用,將我的月薪降到2000元/月(當時我的月薪是3800元/月),并從市場總監(jiān)一職降為市場業(yè)務代表”。對此我很不能理解,公司要辭退我就直說,為什么要采用這樣的手段逼我自己走人呢? 

    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公司至今為止還沒有正式成立,而當初我進公司時總經(jīng)理承諾公司將會一個月內成立。因此我們沒有勞動合同,公司更沒有為我們辦理四金??偨?jīng)理當時承諾我試用期為一個月,可直到現(xiàn)在我一直拿的是試用期工資!公司的其他同事情況也都與我相同。 

    請問如果我自己辭職,公司應該做什么樣的補償? 如果公司辭退我,又該是如何的補償? 如果我要上告,該采取怎樣的步驟?勝算如何?謝謝。 

網(wǎng)友:brucezh



    [特約顧問苗其巍答復:] 

    我們撇開所有公司對提問者降職降薪的行為不談,單單針對公司沒有成立這一事實,就會引出很大的問題來。這些問題對于員工非常不利。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用工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特點之一就是一方是用人單位,而一方是個人,用人單位對個人有一定的管理權,而個人則隸屬于用人單位。因此勞動關系并不是雙方完全平等,也正因為如此,勞動法對勞動者作了適當?shù)膬A斜性保護。 

    提問者的單位雖然已經(jīng)具有了公司的部門設置,但是在法律上,由于它還未成立,所以并不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法人,無論總經(jīng)理如何承諾,都無法改變其實際的狀態(tài)!在整個公司里,并沒有形成一種勞動關系所必須的用人單位與個人的聯(lián)系。缺乏了這一根本,基于勞動關系的試用期、社會保險、加班等保護只能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那提問者怎么處理自己遇見的問題呢?由于公司沒有成立,那公司里的人只能視為是總經(jīng)理雇來完成任務的人,這是民法上的雇傭關系。雇傭關系不使用勞動法,因此勞動法上特別針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也就無法用到提問者身上。更糟糕的是提問者沒有與公司簽過合同,所有的條件只是口頭承諾,要保護自己的權益難度很大。 

    如果你也是去一家尚未成立的公司,那必須謹慎!首先要觀察一下公司的運營是否有保證,是否能夠在短期內正式成立;其次一定要簽訂合同,以免口頭承諾無法兌現(xiàn)!(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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