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要簽訂勞動合同和合同的解除

2005/01/26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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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康今年從大學畢業(yè)后,被一家軟件公司錄用。當他準備去公司報到時,他的一個親戚在勞動人事部門工作,特別提醒小康要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墒切】祫倓偖厴I(yè),并不了解這方面的內容。 

    大劉因為對原單位待遇不滿,跳槽到一家咨詢公司做工程師。他來公司幾個月后,公司一直不和他簽勞動合同,他幾次向公司提出來,公司沒有正面答復大劉。大劉擔心公司不和自己簽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入世之后,隨著勞動者個人權利意識特別是勞動者勞動權利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對個人的權益關注程度將會有所提高。我國自1995年實施《勞動法》、推行勞動合同制以來,勞動制度的發(fā)展逐步走向法制化。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與勞動者要簽定勞動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要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下列情形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勞動者自身過錯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懷孕期、產假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規(guī)定開除或除名者除外)。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給勞動者。 

    對勞動者的經(jīng)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根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單位應支付的補償金,應根據(j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jīng)濟補償金。若單位未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這兩筆賠償性質不同,可同時領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何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當?shù)厝嗣裾畡趧有姓块T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xié)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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