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能要加班費嗎?

    周某是某外資公司的職員,與公司簽訂有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具體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公司確定周某的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公司也按標準工時制度支付周某的工資待遇。工作期間,周某努力工作,當日工作任務在8小時內未完成的,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動加班完成當日工作任務。 

    一年以后,周某對公司的工作安排難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屆滿時表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并出示了一年內延長工作時間的考勤記錄。公司對周某不愿續(xù)簽勞動合同表示遺憾,但認為公司實行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并另有規(guī)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周某延時加班,周某延長工作時間是個人自愿的行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對周某的要求予以拒絕。雙方于是發(fā)生爭議。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為完成工作任務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fā)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币陨弦?guī)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guī)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本案中,公司雖然對周某實行了計時工資制度,但周某平時的延時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周某自愿進行的;公司有相應的加班制度,周某在延時加班時并未履行公司規(guī)定的加班審批手續(xù)。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續(xù)的延時加班工資缺乏依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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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5: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