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六個月以上 上海失業(yè)人員可提取公積金
盡管給單位拼死拼活地干,但由于沒有跟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者不是所謂的正式編制人員,單位就不給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現(xiàn)象有望得到改變。草案規(guī)定,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6個月以上勞動關系的從業(yè)人員,都屬于在職職工,單位和職工都應當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與以往只能在買房和退休時才能提取公積金不同的是,草案規(guī)定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及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有殘疾證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雙方)及其直系親屬重病住院、殘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也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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