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水泥與齊魯證券合同糾紛案開庭 “麻煩”纏身何時了

2016/07/19 15:34 來源:新華網(wǎng)

201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法庭開庭,對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與齊魯證券(上海)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201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法庭開庭,對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與齊魯證券(上海)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在法庭調查階段,山水水泥與齊魯證券雙方分別就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了陳述,主要是對利息的計算方式進行陳述。其中雙方對正常利息部分的計算并未太大的分歧,但山水水泥方面不認可齊魯證券提出的關于罰息部分的計算,認為屬于重復計算,而齊魯證券方面則認為,罰息部分并沒有計算復利,僅按照0.21%來計算,同時,齊魯證券方面認為,山水水泥利用上訴權,故意拖延時間,不認真解決債務問題。

  在法庭辯論階段,雖然山水水泥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調解,但齊魯證券方面則堅決不同意調解,堅持認為既然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法律關系清楚,理應盡快判決;同時齊魯證券方面還表示,從上訴人山水水泥的陳述內容來看,更加證明其利用上訴權、拖延債務解決的目的;另外認為,既然正如山水水泥方面律師所陳述,已經(jīng)對部分債權人進行了清償,對部分案件進行了協(xié)商,但卻對本案的債權人卻沒有進行清償,也沒有聯(lián)系本案債權人進行磋商,此舉顯然有失公平,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更加需要盡快判決本案。

  作為山水水泥眾多經(jīng)濟糾紛事件中的一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山水水泥與齊魯證券合同糾紛案的公開審理,預示著與山水水泥有關的更多同類案件,也將可能陸續(xù)啟動和進行,從而一改無休止拖延的狀態(tài);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表露出山水水泥利用一切機會,希望拖延時間、延誤債務解決的行為嫌疑;而山水水泥認可14MTN001、14MTN002提前到期,也意味著各債券投資者的訴訟,將在最高院進行庭審成為可能,與法院的溝通成本也會相應降低很多。

  此外,由于之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曾向山東山水出具民事裁定書,禁止原管理層使用山東山水聲明已遺失作廢的山東山水公章,但是新管理層卻沒有公告訴訟情況,有可能導致債權人因不能及時清楚地了解到相關信息,從而無法開展相關訴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對于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與齊魯證券(上海)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將擇期宣判。

  作為一家標桿性企業(yè),山水水泥的股權之爭受到異乎尋常的關注。事態(tài)究竟如何發(fā)展也需靜觀其變。而真正值得企業(yè)思考的是,借此反思公司的經(jīng)營機制和股權結構,不斷完善自身的體制機制建設;而監(jiān)管層更需考量,如何通過更完善的監(jiān)管和制度性約束,保障話語權更弱的中小股民權益,讓其較少受到大股東爭權戰(zhàn)的傷害。

編輯:何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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