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土陶粒和陶砂

2007/04/05 11:3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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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粘土陶粒和陶砂。以粘土、亞粘土等為主原料,經(jīng)加工制粒、燒脹而成的,其粒徑在5mm以上的輕粗骨料稱為粘土陶粒;粒徑小于5mm的輕細骨料稱為粘土陶砂。粘土陶粒和陶砂適用于保溫用的、結(jié)構(gòu)保溫用的輕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結(jié)構(gòu)用的輕骨料混凝土。 1技術(shù)要求 1.1粘土陶粒 1.1.1粘土陶粒分為以下三個粒級; 5 ̄10mm; 10 ̄20mm; 20 ̄30mm。 1.1.2粘土陶粒單一或混合應級配符合表1的規(guī)定,而且混合級配的空隙率應不大于 50%。表1篩孔尺寸 Dmjn Dmax Dmax累計篩余≮90≯10 0按重量計,% 1.1.3粘土陶粒的松散容等級應按表2劃分,其實際松散容重變異系數(shù)應不大于0.10。 1.1.4粘土陶粒筒壓強度與容重等級的關(guān)系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1.1.5粘土陶粒型系數(shù)大于3.0的顆粒含量不應大于25%。注:單個陶粒長向最大尺寸與中間截面最小贓之比值稱為粒型系數(shù)。表2容重等級松散容重量范圍(kg/m3) 400 310 ̄400 500 410 ̄500 600 510 ̄600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表3容重等級筒壓強度 kgf/cm2 MPa 400≮5 0.5 500≮10 1.0 600≮20 2.0 700≮30 3.0 800≮40 4.0 900≮50 5.0 1.1.6粘土陶粒的吸水率不應大于10%;軟化系數(shù)不應小于0.80。 1.1.7粘土陶粒的抗凍性,經(jīng)15次凍融循環(huán)后的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也可用硫酸鈉溶液法測定其堅固性,經(jīng)5次循環(huán)試驗后的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 1.1.8粘土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檢驗時,其重量損失不應大于2%。 1.1.9粘土陶粒中有害物質(zhì)含量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表4項目名稱指標硫酸鹽(按SO3計,%)〈0.5氯鹽(按Cl-計,%)〈0.02含泥量(%)〈2有機雜質(zhì)(用比色法檢驗)不深于標準色 1.1.10除滿足上述各項技術(shù)要求外,粘土陶粒同時達到下列三項指標者為特級品: a.篩孔尺寸為1/2Dmax的累計篩余(按重量百分比計)應在30% ̄70%范圍內(nèi); b.容重等級不大于700級,相應的筒壓強度提高一級; c.松散容重變異系數(shù)不大于0.05,筒壓強度的變異系數(shù)不大于0.13。 1.2粘土陶砂 1.2.1陶砂的顆粒級配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其細度模數(shù)不應大于1.0。表5篩孔尺寸mm累計篩余(按重量計,%) 10.0 0 5.0≯10 0.630 40 ̄80 0.160≮90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應滿足表6的要求。 1.2.3陶砂中硫酸鹽(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計)的含量不應大于0.5%。表6容重等級松散容重量范圍(kg/m3) 600 510 ̄600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 1000 910 ̄1000 1100 1010 ̄110 2試驗方法 2.1本標準各項性能指標的測定,按GB2842--81《輕骨料試驗方法》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 3檢驗規(guī)則 3.1粘土陶粒和陶砂應按容重等級分批驗收。粘土陶粒和陶砂300m3為一批,不足300m3者亦以一批論。 3.2粘土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壓強度的變異系數(shù),每季度統(tǒng)計一次。軟化系數(shù)、抗凍性(或堅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損失)、粒型系數(shù)指標及有害物質(zhì)含量等的檢驗,每季度不得小于一次。當原材料或生產(chǎn)工藝變更時,其各項性能指標應及時進行檢驗。 3.3粘土陶粒每天每批必須檢驗如下項目: a.顆粒級配及空隙率; b.松散容重; c.筒壓強度; d.吸水率。每批陶砂須檢驗松散容重及細度模數(shù)。 3.4檢驗后,符合本標準有關(guān)規(guī)定要求者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項不符合時,則應重新從同一批中加倍取樣,對該項進行復檢。復檢后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該批產(chǎn)品為等外品;達到第1.1.10款要求者,則為特級品。 3.5可根據(jù)需方的要求,供需雙方共同商定,從交貨時的該批產(chǎn)品中,按GB2842-81《輕骨料試驗方法》第2章的規(guī)定,抽取備查樣品。 3.6需方對檢驗結(jié)果有異議時,可將備查樣品,委托專門檢驗機構(gòu),或雙方同意的第三 方,按本標準要求進行仲裁。 3.7生產(chǎn)廠應保證粘土陶粒和陶砂的質(zhì)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批簽發(fā)出廠合格證,其內(nèi)容包括: a.廠名; b.合格證編號及日期; c.商品名稱及級別; d.性能檢驗結(jié)果(按本標準第3.3條); e.供貨數(shù)量(按體積計)。 3.8若需方要求時,供方應提供其他性能檢驗結(jié)果(按本標準第3.2條)。 4堆放和運輸 4.1粘土陶粒和陶砂應按容重等級和級別分別堆放和運輸。 4.2粘土陶粒和陶砂在堆放或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污染或壓碎。 4.3陶砂運輸時,應采取措施,以防粉塵飛揚。附錄粘土陶粒的強度標號(參考件)粘土陶粒的強度標號與其容重量等級的關(guān)系,宜滿足下表的要求:容重等級強度標號 400 75 ̄100 500 100 ̄150 600 150 ̄200 700 200 ̄250 800 250 ̄350 900 300 ̄400注:強度標號是指用該輕粗骨料,按GB28412-81《輕骨料試驗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強度值。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材料工業(yè)部提出。本標準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洛書。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標準(或規(guī)定)與本標準有矛盾者,一律服從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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