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2007-04-05 11:33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的定義、組分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本標準適用于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膠板。 2引用標準 GB 1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GB 203用水泥中的?;郀t礦渣 GB 750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 1345水泥細度檢驗方法(≤μm篩篩析法) GB 1346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847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 5483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 9774水泥包裝用袋 GB 12573水泥取樣方法 ZB Q12 001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定義與代號 3.1礦渣硅酸鹽水泥 3.2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和?;郀t礦渣、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礦渣硅酸鹽水泥(簡稱故渣水泥),代號P·S。水泥中粒化高爐礦渣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 ̄70%。允許用石灰石、窯灰、粉煤灰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中的一種材料代替礦渣,代替數量不得超過過水泥重量的8%,替代后水泥中?;郀t礦渣不得少于20%。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簡稱火山灰水泥),代號P·P。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 ̄50%。 3.3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和粉煤灰、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簡稱粉煤灰水泥),代號P·F。水泥中粉煤灰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為20% ̄40%。 4材料要求 4.1石膏天然石膏:應符合GB5483的規(guī)定。工業(yè)副產石膏:工業(yè)生產中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副產品。采用工業(yè)副產石膏時,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4.2粒化高爐礦渣、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粉煤灰符合GB203的?;郀t礦渣,符合GB2847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的粉煤灰。 4.3石灰石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4.4窯灰應符合ZB Q12001的規(guī)定。注:①助磨劑: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②水泥廠啟用副產石膏和助磨劑時,須經盛市自治區(qū)以上建材行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投產后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5標號礦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分為275,325,425,425R,525,525R,625R七個標號。 6技術要求 6.1氧化鎂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果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注: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為5.0% ̄6.0%時,如礦渣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大于40%或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大于30%,制成的水泥可不作壓蒸試驗。 6.2三氧化硫礦渣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4.0%。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中三氧化硫不得超過3.5%。 6.3細度 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0%。 6.4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0h。 6.5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6強度水泥標號按規(guī)定齡期的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來劃分。各標號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于下表數值。 MPa─────┬──────────────┬──────────────│抗壓強度│抗折強度標號├────┬────┬────┼────┬────┬────│ 3d│ 7d│ 28d│ 3d│ 7d│ 28d─────┼────┼────┼────┼────┼────┼──── 275│—│ 13.0│ 27.5│—│ 2.5│ 5.0 325│—│ 15.0│ 32.5│—│ 3.0│ 5.5 425│—│ 21.0│ 42.5│—│ 4.0│ 6.5 425R│ 19.0│—│ 42.5│ 4.0│—│ 6.5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52.5│ 4.5│—│ 7.0 625R│ 28.0│—│ 62.5│ 5.0│—│ 8.0─────┴────┴────┴────┴────┴────┴──── 6.7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堿含量時由供需雙方商定。 7試驗方法 7.1氧化鎂、三氧化硫和堿按GB176進行。 7.2細度按GB1345進行。 7.3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7.4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7.5強度按GB177進行。 8檢驗規(guī)則 8.1編號及取樣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袋樣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叼按水泥廠年生產能力規(guī)定。 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編號; 60萬噸以上 ̄120萬噸,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號; 30萬噸上 ̄6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上 ̄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4 ̄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三天產量為一編號。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guī)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guī)定噸數。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xù)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偭恐辽?2kg。 8.2出廠檢驗及留樣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第7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一份從水泥發(fā)出日起密封保管三個月,供作仲裁檢驗時使用。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 6.1 ̄6.7條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8.3出廠水泥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余品質應符合本標準6.1 ̄6.6條及本標準有關要求。 8.4廢品與不合格品 8.4.1廢品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均為廢品。 8.4.2不合格品凡細度、終凝時間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或混合材料摻加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于商品標號規(guī)定的指標時稱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也屬于不合格品。 8.5試驗報告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熟料中氧化鎂含量又水泥廠最近一個月生產控制的檢測數據平均值填報。當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11d內寄發(fā)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d強度值,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32天內補報。 8.6仲裁檢驗水泥出廠后三個月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仲裁檢驗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檢驗時,生產廠應在收到用戶要求后七天之內會同用戶在現場共同樣樣送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仲裁檢驗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 9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9.1包裝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凈重50kg,且不得小于標志重量的98%。隨機抽取 20袋,水泥總重量不得小于1000kg。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重量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guī)定。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guī)定。 9.2標志水泥袋上應清楚標明:工廠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品種名稱、代號、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摻火山灰質混合材的礦渣水泥還應標上“摻火山灰”的字樣。包裝袋兩側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礦渣水泥的印刷采用綠色,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散裝運輸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9.3運輸與貯存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幼云、張大同、趙福欣、王文義、顏碧蘭、陳萍。本標準首次發(fā)布于1956年,1962年第一次修訂,1977年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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