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業(yè)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2007/04/05 13:1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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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材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概預算人員的素質和概預算的編制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材行業(yè)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證(以下簡稱資格認證)的管理部門為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是監(jiān)督和審查部門。該項工作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共同組成資格認證領導小組,下設資格認證技術委員會和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 第三條 資格認證技術委員會由長期從事建材工程概預算工作的專家組成(組成辦法另定),負責資格認證的技術審核工作。 第四條 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設在國家建材局標準定額中心站,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實施與日常事務工作。各標準定額站按分工參加各項工作。 第五條 資格認證對象: (一)從事建材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計劃、工程承包、工程監(jiān)理等工作的概預算編制、審查及工程投資控制等在職人員; (二)離退休前從事概預算編、審工作,離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單位從事概預算編審的人員。 第六條 資格認證專業(yè)設置: (一)建筑工程及總、綜合概算; (二)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及總、綜合概算; (三)電氣設備安裝工程及總、綜合概算。 第七條 資格認證報名條件: (一)取得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審工作者; (二)具有大專及大專以上學歷,連續(xù)從事概預算工作1年以上者; (三)具有中專學歷,連續(xù)從事概預算工作2年以上者; (四)其它具有從事工程概、預算工作5年以上經(jīng)歷者。 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報名資格條件由所在單位負責初審,凡弄虛作假者,經(jīng)查證,取消其單位一年的報名資格。 第八條 資格認證實行培訓考試制度。1994年將對一批長期從事建材工程概預算工作的技術骨干,根據(jù)一定條件,進行考核認證。從1995年起,均須經(jīng)培訓考試合格后,頒發(fā)證書。 審核認證的條件:取得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從事建材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10年以上者,根據(jù)本人的工作業(yè)績和單位的推薦,由資格認證技術委員會提出考核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后,頒發(fā)證書。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報名條件者,或符合第八條規(guī)定但未通過1994考核認證者,都應經(jīng)培訓考試??荚嚭细裾哂少Y格認證技術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后,頒發(fā)證書。 第十條 建材工程概預算編制及審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得從事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查。持證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定額等有關規(guī)定,對所編制的概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項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建材行業(yè)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是參加編、審概預算工作的資格證明,不是技術職稱。持證人員編、審的概預算等文件中必須注明其資格證書編號,并加蓋持證者印章,否則視為無效。編制和審核崗位人員的確定,按各單位規(guī)定的崗位資格條件進行。 第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堅持原則,遵守職業(yè)道德,保證所編的概預算文件質量,嚴禁在工作中弄虛作假。資格證書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和轉讓他人。 第十三條 概預算人員資格認證實行年檢制,年檢辦法另行制定。年檢工作由建材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吊銷資格證書。主管部門有權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規(guī)劃發(fā)展司負責解釋。 此前有關此項工作的文件及通知內容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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