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標準物質是鑒定產品性能數(shù)值,校準測試儀器,評價和驗證測試方法的重要依據(jù)。為保證標準物質量值的準確、一致,加強對建材標準物質(部門級標準物質)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的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化學成份標準物質、物理化學特性標準物質和礦物結構、組成等外觀特征標準物質。
第三條 標準物質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用下列方法之一進行定值
1.通過與國家級標準物質相比較而確定。
2.用兩種以上不同原理的準確可靠的方法確定。
3.多個實驗室用準確可靠的方法協(xié)作定值。
(二)穩(wěn)定性在一年以上。
(三)均勻性保證在定值的精度內。
(四)具有規(guī)定的合格包裝形式。
第四條 申請辦法
(一)凡準備研制生產標準物質的有關單位,可在每年七、八月份向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提出申請(與建材產品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計劃同步)。
(二)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在綜合平衡有關單位的申請項目后,報送國家建材局批準。
(三)經國家建材局批準的項目,將列入每年的“建材及非金屬礦產品制、修訂國家、專業(yè)標準項目計劃”中,下達給有關單位進行工作。
(四)凡按照計劃進行研制、生產的標準物質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并能批量生產,滿足使用需要的有關單位,可向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提出審核申請。
提出審核申請的單位須提供下列材料:
1.標準物質研制報告。
2.按統(tǒng)一規(guī)定格式編寫的標準物質證書初稿。
3.試用情況報告。
4.國內外同種標準物質主要特性參數(shù)對照表。
5.關于生產能力和保證供應措施或負責技術轉證的說明。
6.正式包裝完畢的標準物質樣品。
第五條 審核
(一)初審:根據(jù)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負責組織初審的準備工作,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包括是否需要和如何進行標準值的核驗)。
(二)標準值的核驗及審議:根據(jù)初審意見,可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聘請有關具有核驗條件的單位,對標準值進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核驗。(核驗費由申請支付)。也可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根據(jù)初審意見組織審議)。
第六條 審批
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將審核結果上報國家建材局進行審批,由國家建材局頒發(fā)標準物質證書,對批準的標準物質統(tǒng)一編號,列入部門標準物質目錄,正式發(fā)布。
第七條 授權生產
(一)凡審批合格的部門標準物質,經國家建材局授權后,由研制、生產單位負責生產。
(二)被授權單位負有保證生產和供應合格的部門標準物質的責任,如因故不能承擔生產和供應任務時,應向國家建材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執(zhí)行;屬臨時性停產、停供,應向建材標準化研究所備案,并通告有關用戶。
(三)被授權單位要對所生產的部門標準物質質量負責。國家建材局委托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對已批準的項目進行監(jiān)督考核,不合格者應進行整頓、提高,必要時撤銷證書。經過整頓、提高,條件合格后,如愿繼續(xù)承擔任務,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司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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