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公司)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007-04-05 13:19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建材工業(yè)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是為了維護廠長(經理)的合法權益,并監(jiān)督廠長(經理)正確履行職責,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完善企業(yè)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機制,保證企業(yè)的社會主義方向。通過審計評議,促進廠長(經理)任期目標或承包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凡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承包目標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業(yè)(包括工廠、公司或其他企業(yè),下同)的廠長(經理),任期屆滿或在任期間需要考核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根據本辦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主管部門的同級審計機構組織實施,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直屬(京內外)公司的經理任期經濟責任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組織審計。公司所屬企業(yè)廠長(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公司內審機構組織實施。地方各級建材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對其直屬企業(yè)廠長(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五條 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任期經濟目標以及年度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執(zhí)行國家財經政策、法律、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財務收支、專項基金的計提和其他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國家資產是否安全完整,設備技術狀況良好,經濟效益是否真實,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正常,有無潛虧潛盈、掛帳等經濟遺留問題。
(四)企業(yè)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確處理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有無截留應上交款項,有無只圖眼前利益、損害企業(yè)長遠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短期行為。
(五)有無因官僚主義、失職、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有無以權謀私、侵吞國愛財產等嚴重重違法亂紀問題。
(六)企業(yè)干部主管部門要求審計的其他有關問題。
第六條 企業(yè)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yè)干部主管部門在每年年終前,應將下年度內需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通知審計部門,審計部門據以制訂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企業(yè)干部主管部門應向審計部門提交審計委托書,審計部門在接到委托書后組織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并向被審計單位發(fā)出審計通知書。
(三)被審計的廠長(經理)負責按審計通知書確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如整理好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寫出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報告(或述職報告)等。
(四)審計部門按審計通知書確定的日期派出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積極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五)審計組經過審查帳薄、憑證、資料和調查取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寫出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1.基本情況;2.任期經營管理主面的主要業(yè)績;3.任期內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具體處理意見;4.綜合評價和獎懲建議。
(六)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被審計現任人簽署意見后,報(派出審計組的)審計部門審查,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發(fā)送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執(zhí)行,同時抄送企業(yè)干部主管部門(委托部門)和上一級審計部門。
(七)被審計責任人如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可在發(fā)到審計結論和決定十五天內,向實施審計的機構所在單位主要領導人或其上一級審計部門提出申請復審。該領導人或上級審計部門在接到申訴后二十日內做出答復或組織復審。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zhí)行。
第七條 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干部主管部門在接到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后,可據以作出對被審計人的升降、免和調動的決定。
第八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和有下屬企業(yè)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或針對被審計對象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審派員辦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人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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