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之殤”迫在眉睫!全國各地出臺價格風控辦法!

2019/01/31 11:03 來源:粉煤灰綜合利用網

一些假冒偽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現(xiàn)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質量難以保證,從而將極大影響工程質量,甚至將出現(xiàn)一系列生產安全問題,浙江紹興出現(xiàn)的放射性砂進入建筑工程領域、廣東和福建等地出現(xiàn)的未經檢測和淡化的海砂進入建筑工程領域。各地紛紛出臺相關政策嚴格控制砂石價格。......

  2018年,一場砂石短缺風暴席卷而至,伴隨著監(jiān)管颶風的助力,風暴能量逐浪推高,及至8月上旬,形成了無問西東、不論南北,砂石料天量短缺的曠古奇觀,這也是中國推進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最為嚴重的一次短缺。

  價格暴漲導致囤砂、倒砂、販砂等非法行為出現(xiàn),擾亂砂行業(yè)的正常秩序,大多供應市政工程,民用市場領域供應略顯不足,供需關系十分緊張。

  一些假冒偽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現(xiàn)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質量難以保證,從而將極大影響工程質量,甚至將出現(xiàn)一系列生產安全問題,浙江紹興出現(xiàn)的放射性砂進入建筑工程領域、廣東和福建等地出現(xiàn)的未經檢測和淡化的海砂進入建筑工程領域。

種種問題日益顯現(xiàn)

 全國各地也相應出臺政策

福建—各設區(qū)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qū)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規(guī)范計價活動,防范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根據(jù)《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4號)和《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關于全面深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閩建辦建〔2017〕55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應考慮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因素,合理報價。

  二、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不得約定風險承包幅度為零。

  三、按照風險共擔、合理分攤原則,主要材料和設備單價的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內。

  四、建設工程發(fā)承包,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編制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格式見附表一),作為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代理機構未編制清單的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中列出的品種,原則上按照該材料金額占材料費(含設備)的比例數(shù)從大到小排序,累計比例不少于70%。

  投標人應根據(jù)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填寫“投標單價”欄(格式見附表二),并確保投標單價與其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相應單價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間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

  五、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基準單價原則上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綜合價格進行編制;未發(fā)布綜合價格的,其基準單價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經詢價后確定。

  六、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調整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的,其單價和數(shù)量由承發(fā)包雙方及時共同確認,作為調整合同價格和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jù)。

  七、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合同中對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進行調整的品種、風險承包幅度和調整辦法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承發(fā)包雙方可按照以上原則協(xié)商后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八、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機制,對發(fā)承包雙方提出的價格糾紛,應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及時予以調解,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8年12月27日

成都—2017年7月1日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合同的國家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ㄒ唬┰贤s定的可調價材料已包括磚、砂石和以砂石為原材料的半成品、構配件的,按原合同約定執(zhí)行。

  (二)2017年7月1日以后實施的建設工程部分,原合同約定的可調價材料未包括磚、砂石和以砂石為原材料的半成品、構配件的,列入可調價材料范圍。按照風險分攤原則,由承包人承擔5%價格風險,超出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

 ?。ㄈ?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間實施的建設工程部分,原合同約定的可調價材料未包括磚、砂石和以砂石為原材料的半成品、構配件的,支持發(fā)承包雙方積極協(xié)商采取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按合同約定爭議處理方式予以解決。

  2017年7月1日以后發(fā)出招標文件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發(fā)承包雙方就材料價格爭議已提請仲裁或司法訴訟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執(zhí)行本意見。

  為摸清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建材價格變動情況并分析其原因,有針對性地加強市場調節(jié)監(jiān)管,2018年9月5日,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布特急通知,擬于近期到中國建筑材料聯(lián)合會對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建材價格形勢開展專題調研。

  通知原件如下:

  

陜西省—2018年9月3日,陜西省住建廳發(fā)布《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1.在工程項目合同中嚴禁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

  2.新建工程項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的風險,根據(jù)工程具體情況和自身能力,合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范圍。

  3.在建工程項目合同中無風險約定或風險約定不明確,雙方應客觀面對市場價格波動現(xiàn)實,合理分擔風險。

  4.嚴禁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yè)借機漲價,各級管理部門應對涉嫌企業(yè)嚴肅查處。

  5.各市(區(q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市場材料價格動態(tài)變化,充分利用現(xiàn)有信息手段增加發(fā)布頻次,確保發(fā)布的信息與市場同步。

廣東省—2018年8月30日,廣東省住建廳印發(fā)《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1、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會同水利、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動態(tài)協(xié)作工作機制,規(guī)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動,廣泛開辟用砂來源渠道,以滿足全省建設工程特別是涉及民生的重點工程項目對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2、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場價格走勢的監(jiān)測、預研、預警,動態(tài)調整發(fā)布周期,及時發(fā)布人工和鋼材、水泥、砂石、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價格以及各類造價指標指數(shù)。

  3、發(fā)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風險意識。

  一是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

  二是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發(fā)承包雙方簽訂發(fā)承包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的主要材料范圍,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以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四是涉及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價格波動異常,超出發(fā)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協(xié)商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4、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建材價格爭議調解機制。

河南省—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通知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材料價格異常變動的風險,根據(jù)工程條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2、正在實施中的工程,對于約定的包含風險之外的情況,參建各方應積極配合,及時整理保存好購入憑證和必須的簽證記錄,甲乙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

  3、各地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積極主動地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及時、合理地發(fā)布綜合參考價格,并對個別材料價格上漲的原因、幅度及時間做出簡要說明。

重慶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筑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2018年2月6日,重慶市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一、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到施工期間建筑材料、人工價格風險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在工程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按風險共擔原則,明確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圍,并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共同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二、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已經簽訂了施工合同,且合同中未對主要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發(fā)承包雙方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進行調整”的規(guī)定進行充分協(xié)商調整,并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合同。

  三、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應按照上述原則,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確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風險的內容、范圍及調整方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備案管理,引導和督促招標人明確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風險內容、范圍及調整方法,對未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條款的招標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四、對已發(fā)布招標文件且未明確主要材料、設備價格風險內容、范圍及調整方法的招標項目,如未開標且在質疑期內的,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出質疑,招標人應采用招標補遺方式重新進行明確;如已開標但未簽訂施工合同的,發(fā)承包雙方應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協(xié)商予以補充明確。

  五、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tài)管理,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和計價解釋,正確引導發(fā)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同時應積極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引導發(fā)承包雙方通過司法渠道或仲裁解決合同爭議,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六、直接發(fā)包的建設項目,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隨著各地政策執(zhí)行,這場“砂石之殤”將被逐漸終結,只有保證了建設用材的質量,才能確保建筑質量安全,才能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fā)生!

編輯:余婷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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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17: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