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水泥廠老板因制售假冒水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3/09/11 08:54 來源:廣東新聞網(wǎng) 黃耀輝 李子君 李鎵嶸

據(jù)肇慶市中級法院10日對外介紹,2012年2月24日,鐘某在注冊登記成立了某水泥廠后,受廣州市某水泥廠委托,生產加工該廠所有的三個牌子的水泥。為獲更大利潤,同年3至8月,鐘某未經(jīng)其它公司許可,擅自在自己的水泥廠內生產、加工并銷售其它公司所有的三個牌子的水泥。經(jīng)統(tǒng)計,鐘某生產的三個假冒牌子水泥累計銷售1600多噸,累計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約40萬元人民幣。 ......

  為營利制售假冒水泥, 廣東鐘某因生產、銷售假冒某牌水泥,在肇慶市鼎湖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同時對涉案車輛和一條依法查封的水泥灌裝設備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jù)肇慶市中級法院10日對外介紹,2012年2月24日,鐘某在注冊登記成立了某水泥廠后,受廣州市某水泥廠委托,生產加工該廠所有的三個牌子的水泥。

  為獲更大利潤,同年3至8月,鐘某未經(jīng)其它公司許可,擅自在自己的水泥廠內生產、加工并銷售其它公司所有的三個牌子的水泥。鐘某先組織其水泥廠員工按上述被侵權水泥的成分比例,在高標號水泥中加入火山灰等材料制成成品;并在水泥包裝上印刷與被侵權水泥相同的商標、文字、廠址、聯(lián)系電話等誤導公眾的內容,冒充被侵權水泥進行銷售。

  經(jīng)統(tǒng)計,鐘某生產的三個假冒牌子水泥累計銷售1600多噸,累計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約40萬元人民幣。

  鼎湖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被侵權商品相同的商標,且被假冒注冊商標達3種,累計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約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依法懲處。

  法院判決稱,結合該案的犯罪事實、性質、被告人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編輯: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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