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辦法》重新修訂
近日,寧波市散辦對《寧波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予以下發(fā)。
新的返退辦法是根據(jù)《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和應用條例》,浙江省商務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還結算等有關工作的通知》(浙商務聯(lián)發(fā)〔2012〕56號),《寧波市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和應用管理辦法》(甬政發(fā)〔2012〕94號)和寧波市財政局、經信委《轉發(fā)省財政廳商務廳關于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財政行〔2010〕865號)等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寧波市近幾年來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工作中的實際,在原《寧波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的。
新辦法的修訂進一步規(guī)范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管理,增加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時為市及各縣(市)、區(qū)墻散辦(散裝辦)在具體審核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手續(xù)時提供了指導。
編輯: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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