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任職暴露出公務員管理中的漏洞

2013/05/16 17:32 來源:

“帶病官員”屢獲重用——這不是天方夜譚,而是發(fā)生在河南固始縣的真事。來自近日《東方今報》等媒體的報道顯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chǎn)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在2010年因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判處刑罰后,不僅沒有被開除公職,反而調任固始縣城市土地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該局原副局長許新在2010年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后,調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很快又升任固始縣國土局副局長。 ......

  “帶病官員”屢獲重用——這不是天方夜譚,而是發(fā)生在河南固始縣的真事。來自近日《東方今報》等媒體的報道顯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chǎn)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在2010年因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判處刑罰后,不僅沒有被開除公職,反而調任固始縣城市土地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該局原副局長許新在2010年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后,調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很快又升任固始縣國土局副局長。

  遭媒體曝光后,當?shù)叵嚓P部門可謂反應迅速。5月3日,固始縣委調查組責成縣國土局對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并稱其黨政紀處分正在按規(guī)定落實;5月6日,許新也被免去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

  兩人被免職,就能消除此番事件的影響嗎?根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就算許新被免于刑事處罰,不一定要開除,但一個曾犯玩忽職守罪的人,憑何德何能在短短兩三年內恢復到副局長的職位?

  遺憾的是,對出現(xiàn)如此離譜情況的原因,當?shù)叵嚓P部門并沒有給出讓人信服的解釋。對楊志輝,當?shù)胤Q固始縣法院主辦該案的法官未能按規(guī)定對楊志輝案進行法紀銜接,工作失職,已對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固始縣國土局局長解釋說,“誰也不知道他(楊志輝)判刑沒判刑,誰也不知道他處分沒處分?!倍鴮υS新,固始縣紀委書記表示,“法院的判決書今天才送到縣紀委?!?

  從法律上來說,法院當然有按時送達判決書的義務,沒有及時送達也確有責任,但把官員任免上出現(xiàn)的問題全部推給一個法官,合適嗎?自己手底下的人或者身邊的同事犯了罪,就算判決書沒有寄到眼前,當真會全然不知嗎?公檢法機關總要調查取證,怎么可能完全避開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單位?據(jù)媒體報道,在楊志輝的判決書上,清楚顯示有固始縣國土局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而許新所觸犯的玩忽職守罪正是職務犯罪的一種,是給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如果連這種行為,其所在單位和領導都毫不知情,那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失職了。

  退一步說,一個官員被判有罪就算沒有被及時發(fā)現(xiàn),進而被開除和處分,但要調任、升遷,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都要經(jīng)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此外,還應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這么多環(huán)節(jié)都“失聰失明”,這很正常嗎?

  有人會說,這不過是極個別情況,大多數(shù)觸犯刑律的公務員已被開除公職或者淪為階下囚。然而近年來,被黨內處分、行政處分甚至違法犯罪之后不明不白地迅速復出、異地升遷的官員并不少見,也有個別官員在監(jiān)獄里服刑數(shù)年卻工資照領。凡此種種,都是個案,但匯聚在一起,便暴露出了我們在官員管理、任免、懲戒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一些部門對這些制度執(zhí)行上的粗糙和隨意。官員復出、調任、升職,按規(guī)定要遵守諸多的制度和程序,最可怕的是,現(xiàn)實中它們成了個別領導一句話的事,所有的程序和制度都成了擺設。

  依法對公務員進行任免和懲戒,關乎公務員隊伍的健康,關乎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更關乎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相關部門未能做到及時發(fā)現(xiàn)、懲治隊伍中的蛀蟲,那么及時懲處和清理已經(jīng)是不能再退的底線。

編輯:方運田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水泥網(wǎng)立場。如有任何疑問,請聯(lián)系news@ccement.com。(轉載說明
2024-09-22 13: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