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工地事故致1死1傷 案件詳情公布!

中國檢察網 · 2021-06-18 09:55 留言

6月15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一則起訴書案件,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6261995********,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住甘肅省文縣**鎮(zhèn)**村**社。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近親屬、被害人黃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16時許,被告人尚某某在本區(qū)**鎮(zhèn)**地塊**工地內無證操作輪式自行機械車(裝載機),行駛過程中與正在工地內進行管道施工的被害人曹某某、黃某某發(fā)生刮撞,造成曹某某被該裝載機車輪碾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黃某某受傷的事故。經司法鑒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過程中頭胸部受到外力的直接作用,造成顱腦損傷、胸部閉合性損傷死亡;被害人黃某某外傷致L2-4左側橫突骨折,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經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隊認定,尚某某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曹某某、黃某某沒有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過錯,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尚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賠償被害人曹某某家屬人民幣160萬元、賠償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3萬元(均由邵某某墊付),取得曹某某家屬和黃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鏟車;  

2.書證:身份信息、戶籍信息、歸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清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搶救記錄、協議書、收條、諒解書、情況說明等;  

3.證人徐某某、周某某、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方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6.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交通事故認定建議書;  

7.勘驗、檢查、辯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無證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尚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李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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