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預拌混凝土生產與施工技術規(guī)程》
1 總 則
1.0.1 為了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大力發(fā)展散裝水泥,促進行業(yè)技術進步,促進循環(huán)經濟的發(fā)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適應湖南省建筑業(yè)迅速發(fā)展的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控制,提高預拌混凝土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程。
1.0.2 本規(guī)程根據國家行業(yè)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定,結合湖南省具體情況而編制。
1.0.3 本規(guī)程適應于湖南省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應用。
1.0.4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建立和資質審查及質量保證體系,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1.0.5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現場,應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建筑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JGJ 146-2004)。
1.0.6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與應用,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外,尚應滿足現行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0.1 預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是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織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guī)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2.0.2 通用品 normal concrete
強度等級不大于C50、坍落度不大于180mm、粗集料最大公稱粒徑為20mm、25mm、31.5mm、40mm,無其他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
2.0.3 特制品 special concrete
任一項指標超出通用品規(guī)定范圍或有無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
2.0.4 大方量混凝土 a large dosage of concrete
指一次連續(xù)澆筑3000m3以上的預拌混凝土。一次連續(xù)澆筑的混凝土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攪拌站共同供應時,其混凝土的質量應參照大方量混凝土的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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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材料與設備
3.1基本規(guī)定
3.1.1 生產單位應使用質量穩(wěn)定的原材料,并相對固定選購,其采購應實行質量否決制度,經質量部門驗收或檢驗合格的,書面確認后,才能入站或入庫。
3.1.2 原材料的儲備及貨源應滿足生產任務的需要。
3.1.3 原材料入站或入庫后,有關內容應及時登入臺賬。
3.1.4 工程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沒有特殊要求不得指定原材料的品種及生產廠家。
3.1.5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有工藝生產和專業(yè)設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有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崗位責任制。
3.1.6 生產設備的管理、使用、保養(yǎng)和維修應做到規(guī)范化、制度化,并符合國家和湖南省的有關設備管理條例。
3.2 水 泥
3.2.1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選用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水泥的品種和強度等級應根據合同的技術要求、工程特點和所處環(huán)境合理選用。所用的通用、特殊水泥均應符合國家相應規(guī)定。
3.2.2 水泥進站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不同的品種、強度等級牌號按批分別存儲再專用的艙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
3.2.3 對所用的水泥,應按批檢驗其強度和安定性,合同要求時還應檢驗其他指標。
3.2.4 水泥的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得受潮。對已進站的每批水泥,儲存不當引起質量疑問的,應重新采集試驗復驗其強度和安定性,儲存期超過三個月的水泥,使用前必須進行復檢,并按復檢結果使用。
3.2.5 對同一水泥廠生產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散裝水泥,以一次進站的同一出廠編號的水泥為一批。但一批的總量不得超過500t。隨機地從不少于3個車罐中個采集等量水泥,經混拌均勻后,再從中稱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為檢驗樣。
3.3 骨 料
3.3.1預拌混凝土用細骨料的選用,以粗砂和中砂為宜,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及有害物質含量均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 52)的規(guī)定。泵送混凝土宜用中砂,對0.315mm篩孔的通過量不應少于15%,對0.16mm篩孔的通過量不應少于5%。
3.3.2 預拌混凝土用粗骨料的顆粒級配、含泥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及有害物質含量均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 53)的規(guī)定。泵送混凝土用的粗骨料,針片狀顆粒含量不應大于10%。其粒徑應根據合同技術要求選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粗骨料最大粒徑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的規(guī)定。
2 泵送混凝土用的粗骨料,應根據泵送高度及輸送管徑大小選用。泵送高度在50m以下時,碎石粒徑不宜大于輸送管內徑的1/3,卵石則不宜大于2/5:泵送高度在50~100m時,宜為管內徑的1/3~1/4;泵送高度大于100m時,宜為管內徑的1/4~1/5。同時還應綜合考慮結構尺寸、鋼筋間距的影響。
3.3.3當采用其他品種骨料,或用于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時,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3.3.4 骨料進站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逐年(船)目測驗收,并按不同品種、規(guī)格分別堆放,不得混雜。在其裝卸及存儲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骨料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嚴禁混入影響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質。
3.3.5 骨料的質量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檢驗:
1 對所用的骨料,應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及粗骨料的針片狀含量。必要時還應檢驗其他質量指標。
2 對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或其他活性成分的骨料,應進行專門試驗,待驗證或采用技術方案,確認對混凝土的質量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使用。
3.3.6 骨料的檢驗試樣按下列規(guī)定分批采取:
1 對集中生產的,以400 m3或600t為 一批;對分散生產的,以200m3或300t為一批;不足上述規(guī)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2 產源、質量比較穩(wěn)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1000t檢驗一次。
3.4 水
3.4.1 凡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 63)規(guī)定的,可用于拌制混凝土。
3.4.2 檢驗水樣應具有代表性,檢驗次數應按水質變化情況確定,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水樣在試驗前不得做任何處理,應保存在清潔容器內,容器事先用同樣的水進行清洗。
3.4.3 洗車廢水原則上不宜用做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用水。但經過二級沉淀后的洗車廢水,可用做攪拌用水;對沒有經過二級沉淀的洗車廢水,應經過試驗證明確認對混凝土質量無影響,且在使用中有嚴格控制廢水的含渣濃度的措施時,可做低強度等級混凝土攪拌用水。
3.5 礦物摻合料
3.5.1 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guī)范》(GBJ 14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漿中應用技術規(guī)程》(JGJ 28)合有關規(guī)定;用于混凝土中的礦渣微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郀t礦渣粉》(GB/T 18046)。
當采用其他品種的摻合料時,其燒失量、有害物質含量及可能對混凝土性能產生影響的指標應通過試驗,確認符合混凝土質量要求時,方可使用。
當采用新開發(fā)、新品種摻合料時,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3.5.2 選用的摻合料,應改善混凝土預定性能或在滿足混凝土設計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摻量或取代水泥量應通過試驗確定,最大取代水泥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3.5.3 摻合料進站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書,按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存儲在專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環(huán)境污染。
3.6 外加劑
3.6.1 混凝土用外加劑的質量除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范》(GB 50119)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guī)定。
3.6.2 選用外加劑時,應根據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結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及對水泥的適應性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其品種和摻量。
3.6.3 外加劑進站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書,并按不同廠家、品種分別存放在專用的儲罐或倉庫內,做好明顯標記,在運輸和存儲時不得混入雜質。
3.6.4 對所用的外加劑,必須按批檢驗其勻質性指標、PH值和砂漿減水率,需要時還應檢驗其氯化物、硫酸鹽等有害物質的含量,經驗證確認對混凝土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使用。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huán)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3.6.5 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水泥,應檢驗外加劑與水泥的適應性,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3.6.6 試配摻外外加劑的混凝土時,應采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檢測項目應根據設計及施工要求確定,檢測條件應與施工條件相同,當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發(fā)生變化時,應再進行試配試驗。
3.6.7 不同品種外加劑復合使用時,使用前應進行其相容性及對混凝土性能影響的試驗,滿足要求方可使用。
3.6.8 外加劑的摻量應按供貨單位推薦摻量、使用要求、施工條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不得僅以供貨單位提供的推薦摻量作為使用摻量的數據。
3.6.9 選用的外加劑應有供貨單位提供的下列技術文件:
1 產品說明書,并應標明產品主要成分;
2 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
3 摻外加劑混凝土性能檢驗報告。
3.6.10 外加劑的檢驗,以同一廠家、同一品種一次供應的10t為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論。
3.6.11 外加劑運到混凝土攪拌站應立即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進貨與工程試配時一致,方可入庫、使用。若發(fā)現不一致時,應停止使用。
3.6.12 外加劑應按不同供貨單位、不同品種、不同牌號分別存放,標識應清楚。
3.6.13 鑒于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家計量系統(tǒng)的特點,不得直接使用粉狀外加劑,應使用水性外加劑。必須使用粉狀外加劑時,應采取相應的攪拌勻化措施,并確保計量準確的前提下,方可使用。使用粉狀外加劑只能作為臨時措施,不得當做固定的生產模式。粉狀外加劑應防止受潮結塊,如有結塊,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應粉碎至全部通過0.63mm篩后方可使用。液體外加劑應放置陰涼干燥處,防止日曬、受凍、污染、進水或蒸發(fā),如有沉淀等現象,經性能檢驗后合格方可使用。
3.7 設 備
3.7.1 攪拌站的主要生產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技術條件》(GB 9142)和《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 10172)的規(guī)定。
3.7.2 所有計量設備應由計量監(jiān)督部門進行定期檢定,經中修、大修或遷移至新的地點后,也進行檢定,精度須符合國家標準。每臺班須對攪拌樓的稱量系統(tǒng)進行一次靜態(tài)校核,每月進行一次動態(tài)校核。
3.7.3 必須保持控制室儀表及各傳感件的清潔,經常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
3.7.4 外加劑料池或料罐應設置自動攪動裝置,以確保進入攪拌樓料箱的外加劑有良好的均勻性。
3.7.5 凡混凝土的生產設備,嚴禁油料滴、滲、漏。
3.7.6 攪拌運輸車的葉片磨損情況,應定期通過混凝土的勻質性進行檢查。
3.7.7 攪拌運輸車出車前,須清洗接料斗和車身,避免污染環(huán)境。工作完畢后應將所有接觸混凝土的機械設備徹底清洗干凈。
3.7.8 攪拌車、運輸車、泵車、鏟車等應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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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與質量控制要求
4.1 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控制要求
4.1.1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必須由實驗室根據合同規(guī)定或施工圖設計的技術要求,經過設計計算和試配調整,結合原材料實際情況,確定一個既滿足設計強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又滿足施工要求,同時經濟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
4.1.2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guī)程》(JGJ 55)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規(guī)定。
4.1.3 混凝土又抗?jié)B、抗凍、抗折及其他性能要求,須做相應的試驗。
4.1.4 需要快速了解預拌混凝土的強度時,試驗室可采用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水泥和混凝土強度快速檢驗方法,預測水泥和混凝土強度。
4.1.5 試驗室根據試塊的試壓結果,定期進行數據統(tǒng)計,作為調整配合比和考核質量控制水平的參考依據。
4.1.6 泵送混凝土配合比應考慮混凝土運輸時間,坍落度損失、輸送混凝土的管徑、泵送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彎頭設置、泵送設備的技術條件、氣溫等因素,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并應符合國家現行規(guī)范《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的規(guī)定,必要時應通過試泵送確定。
4.1.7 泵送混凝土宜摻加適量的混凝土摻合料和外加劑,出廠坍落度大于100mm的泵送混凝土應采用外加劑。
4.1.8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攪拌站應對混凝土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并經技術負責人審定:
1 合同有要求時;
2 所用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時;
3 生產大方量混凝土時;
4 根據統(tǒng)計資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5 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4.1.9 混凝土生產過程中,試驗室應根據反饋的混凝土質量動態(tài)信息及時調整配合比,并做好記錄。其他部門不得擅自改變配合比。
4.1.10 攪拌站應該根據實際管理情況,對混凝土配合比建立檔案制度,儲備一定數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關技術,便于查找、分析與參考。
4.1.11 生產供應大方量混凝土時,必須使用同一品種、同一規(guī)格的原材料,并執(zhí)行相同的混凝土配合比。
4.1.12 使用摻合料的混凝土通用品,設計強度、強度保證率等指標應與普通混凝土相同。
設計強度一般取28d強度。其摻合料摻量(每立方米摻合料在混凝土中的用量與混凝土中膠凝材料總用量之比)應根據不同摻合料種類、等級和不同用途通過試驗確定,最大取代水泥量應符合有關現行標準的規(guī)定。
4.1.13 采用等量取代法摻用粉煤灰的最大摻量應按表4.1.13控制
表4.1.13 粉煤灰等量取代水泥的最大摻量(%)
注:①以32.5級水泥配置的混凝土取表中下限值;以42.5級水泥配置的混凝土取表中上限值。
?、诖婕毠橇匣蛴靡愿纳坪鸵仔缘姆勖夯也皇艽艘?guī)定的限制。
4.1.14 混凝土中摻用粉煤灰可采用等量法取代、超量取代法和外加法。當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設計采用超量取代法時超量系數可按表4.1.14選用。
表4.1.14 粉煤灰超量系數
4.1.15 采用等量取代法摻用礦渣微粉的最大摻量應按表4.1.15控制。
表4.1.15 礦渣微粉等量取代水泥的最大摻量(%)
注:①當礦渣微粉摻量大于50%時,應根據實際所用的水泥和礦渣微粉摻量,進行膠凝材料強度和凝結時間試驗。確認其能滿足設計、施工要求。
?、?當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時,礦渣微粉最大摻量應≤40%。
4.1.16 礦渣微粉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用量、水泥用量和水膠比應滿足表4.1.16
表4.1.16 礦渣微粉混凝土膠凝材料用量、水泥用量和水膠比
注:上部結構中采用純硅酸鹽水泥,最低水泥用量為180 kg/m3。
4.1.17 礦渣微粉混凝土中允許摻用粉煤灰代替部分膠凝材料,但粉煤灰摻量不應大于礦渣微粉摻量。粉煤灰的應用應按《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guī)范》(GBJ 146)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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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混凝土拌合物的質量控制要求
4.2.1 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質量要求指標應按下列規(guī)定檢驗:
1 各種混凝土拌合物均應檢驗其稠度;
2 摻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拌合物應檢驗其含氣量;
3 根據需要應檢驗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勻性。
4.2.2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應以坍落度表示。其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GB/T 50080)的規(guī)范進行。
4.2.3 摻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的含氣量應滿足設計和施工工藝的要求。根據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徑,其含氣量的限值不宜大于表4.2.3的規(guī)定。
表4.2.3 摻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含氣量的限值
4.2.4 混凝土拌合物含氣量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檢測方法》(GB/T 50080)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結果與要求值的允許偏差范圍應為±1.5%。
4.2.5 混凝土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的規(guī)定。
4.2.6 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GB/T 50080)的規(guī)定進行。實測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4.2.7 混凝土拌合物應拌合均勻,顏色一致,不得有離折和泌水現象。
4.2.8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性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機》(GB/T 9142)的規(guī)定進行。
4.2.9 檢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性時,應在攪拌機卸料過程中,從卸料流的1/4至3/4之間部位采取試樣,進行試驗,其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混凝土中砂漿密度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于0.8%;
2 單位體積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于5%。
4.3 混凝土強度的質量控制要求
4.3.1 普通混凝土強度等級的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規(guī)定進行。
4.3.2 混凝土強度的檢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T 50081)的規(guī)定進行。
4.3.3 預拌混凝土實際強度,除應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規(guī)定分批進行合格評定外,尚應對一個統(tǒng)計周期內的相同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進行統(tǒng)計分析,統(tǒng)計計算強度均值(μfcu)、標準差(σ)及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以確定企業(yè)的生產管理水平。其中μfcu應符合本標準的第4.3.5條規(guī)定,σ和P應滿足表4.3.3的要求。統(tǒng)計周期可取一個月。
表4.3.3 混凝土生產管理水平
4.3.4 混凝土強度不低于規(guī)定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式計算:
P= ×100% (4.3.4)
式中:N——統(tǒng)計周期內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試件組數,該值不得少于25組;
N0——統(tǒng)計周期試件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值的組數。
4.3.5 按月或季統(tǒng)計計算的強度平均值(μfcu)宜滿足下式要求:
fcu,k+1.4σ≤μfcu≤fcu,k+2.5σ (4.3.5)
式中:μfcu——按月或季統(tǒng)計的強度平均值(MPa);
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MPa);
σ——按月或季統(tǒng)計的強度標準差(MPa)確定標準差的試件組不得少于25組。
注:對有早齡期強度和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平均值可不受該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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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混凝土耐久性的質量控制要求
4.4.1 根據混凝土試件所能承受的反復凍融循環(huán)(慢凍法)次數,混凝土的抗凍性劃分為F10、F12、F25、F50、F100、F200、F250、和F300等9個強度等級。
4.4.2 根據混凝土試件在抗?jié)B試驗時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壓,混凝土的抗?jié)B性可劃分為P4、P6、P8、P10、P12等5個強度等級。
4.4.3混凝土的抗凍性和抗?jié)B性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GBJ 82)的規(guī)定進行。實測的混凝土抗凍性或抗?jié)B性指標,不應低于設計要求。
4.4.4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總含量(以氯離子質量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素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質量的2%;
2 對于處于干燥環(huán)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質量的1%;
3 對于在潮濕而不含有氯離子環(huán)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質量的0.3%;
4 對在潮濕并含有氯離子環(huán)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質量的0.1%;
5 預應力混凝土及處于易腐蝕環(huán)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質量的0.06%。
5 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
5.1 基本規(guī)定
5.1.1 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應包括混凝土組成材料性能和計量、攪拌、混凝土質量檢驗、運輸等工序的控制。
5.1.2 為有效地進行質量控制和生產管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設置生產、調度、技術、質量、試驗檢測等專門機構,配備的合格人員和試驗檢驗設備,并按本規(guī)程所列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及保證產品質量和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建立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各重要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5.1.3 攪拌站應對在混凝土生產各工序中取得質量數據,定期(每月、季、年)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采用各種質量統(tǒng)計管理圖表,指導后續(xù)生產。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必須積累完整的生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和質量檢測資料,并分類整理歸檔。
5.1.4 交貨時,攪拌站必須向需方提供每一運輸車預拌混凝土的發(fā)貨單。發(fā)貨單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使用部位、發(fā)貨時間、交貨時間、等級強度、配合比、外加劑名稱及用量、水泥品種及用量、摻合料品種及用量等其他需方要求提供的內容。
5.1.5 攪拌站應按工程名稱分混凝土品種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強度報告,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性能檢測報告。
5.1.6 同一工程、同一部位的混凝土應使用同一品種、同一規(guī)格的原材料。
5.1.7 在生產混凝土之前,攪拌站應及時了解和記錄天氣情況,并根據天氣預報采取相應措施。
5.1.8 生產供應大方量的混凝土時,應設立指揮調度中心,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做好生產供應方案的設計。
5.1.9 大方量混凝土的生產供應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概況、工程量和計劃工時;
2 經技術負責人審定的混凝土配合比;
3 攪拌站、攪拌運輸車和泵車的配備數量;
4 原材料的儲備及貨源;
5 施工現場泵車及輸送泵管的平面布置圖;
6 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行駛路線及歇車點的安排;
7 指揮調度系統(tǒng),現場值班人員名單及值班時間安排;
8 應急措施和通信聯絡辦公等。
5.1.10 生產供應大方量混凝土前,有關攪拌站應對所有原材料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核實,對攪拌樓、攪拌運輸車及泵車等設備作全面的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存在問題的及時處理,不得帶病運行,以免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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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計量
5.2.1 攪拌站應實行配合比掛牌制,按工程名稱、部位分別注明每盤材料配料重量。攪拌站操作人員應嚴格按配合比計量,按規(guī)定順序投料。
5.2.2 在計量工序中,整個生產期間混凝土各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5.2.2規(guī)定的范圍。
表5.2.2 混凝土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
注:①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計量的攪拌站。
?、?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質量計。
?、?外加劑用量以水劑為準。
5.2.3 每次生產混凝土,一次連續(xù)生產時間大于一個工作班的,每一工作班正式稱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
5.2.4 拌制混凝土期間,應測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應少于一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依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5.3 攪 拌
5.3.1 在攪拌工序中,混凝土的攪拌時間可參照設備使用說明,經試驗調整確定。
5.3.2 摻入外加劑或摻合料時,攪拌時間由攪拌機類型決定,可適當延長20~30s,以確保攪拌均勻。外加劑的配制和投放工作,生產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
5.3.3 攪拌站操作人員應隨時觀察攪拌設備的工作狀況和坍落度的變化情況,坍落度應滿足澆筑地點的施工要求。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或主管部門反映,嚴禁任意更改配合比。
5.3.4 混凝土攪拌站不得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攪拌機交叉拌制使用不同水泥、外加劑的混凝土。, P>
5.3.5 混凝土攪拌完畢后,在攪拌地點應按本規(guī)程4.2~4.4和下列要求檢測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其測試方法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GB/T 50080)。
1 混凝土拌合物的外觀質量,每車應目測檢驗;混凝土坍落度試驗試樣,每拌制100盤,但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亦不得少于一次。
2 根據需要,尚應檢驗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檢測頻率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
5.3.6 混凝土強度檢驗試樣,每拌制100盤,但不超過100 m3的同配比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亦不得少于一次。
當在一個分項工程中連續(xù)供應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 m3時,其強度檢驗試樣,每200 m3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3.7 有抗?jié)B要求的混凝土,抗?jié)B檢驗試樣的采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拌制1000 m3,用于同一工程部位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用于同一工程部位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0 m3時,取樣亦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抗?jié)B試件(一組為六個圓柱體試件)。
5.3.8 有其他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其質量指標的檢驗和試驗試件的留置按合同和規(guī)范及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4 運 輸
5.4.1 攪拌站應使用攪拌運輸車運送混凝土。裝料前,裝料口應保持清潔,筒體內不得有積水、積漿。
5.4.2 在裝料及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攪拌運輸車筒體按一定速度旋轉,使混凝土運至澆筑地點后,不離析,不分層,組成成分不發(fā)生變化,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需的稠度。
5.4.3 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應不吸水,不漏漿,并保證卸料及輸送暢通。嚴禁在運輸和等待卸料過程中任意加水。
5.4.4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延續(xù)時間不宜超過按實際配合比和氣溫條件測定的混凝土初凝時間的1/2。并不宜超過表5.4.4的規(guī)定;摻外加劑或快硬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運輸延續(xù)時間宜通過試驗確定。
表5.4.4 預拌混凝土運輸延續(xù)時間
5.4.5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應保證現場泵送、澆注的連續(xù)性,且不得大量壓車。
5.4.6 預拌混凝土由于運輸或等待時間過長,混凝土坍落度損失過大,影響泵送及澆注時,可二次添加外加劑,二次添加量由實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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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預拌混凝土施工現場的質量控制
6.1 施工現場與交接
6.1.1 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應具備下列條件:
1 道路暢通,泵車支設處地基堅實平整,有照明和水源條件;
2 必須具備混凝土試塊的制作、養(yǎng)護條件,特別是季節(jié)性施工的防雨、防凍措施,要有專人復雜實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應設試塊標準養(yǎng)護室(或標準養(yǎng)護箱),也可就近送到定點試驗單位標養(yǎng);
3 使用泵送混凝土,應制定泵送施工方案,包括泵送支設位置,布管路線,澆筑施工及相應的人員配備等,混凝土泵轉移運輸時的安全要求,應符合產品說明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4 預拌混凝土施工前,使用單位應組織技術安全交底,生產單位應派人參加,并就混凝土的基本性能、使用注意事項進行交底;
5 泵送混凝土模板的設計,必須根據泵送混凝土對模板側壓力達的特點,確保模板和支架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
6.1.2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應建立對混凝土質量和數量的交接驗收手續(xù)。交接驗收工作應在交貨地點進行,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均應委派專人負責,根據發(fā)貨單交接驗收并簽章。
6.1.3 預拌混凝土運至施工現場時,使用單位應在混凝土運送到澆筑地點15min內檢測其坍落度,所測坍落度值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1.3的規(guī)定;并根據需要按5.3.5~5.3.8的規(guī)定測定其他質量指標和留置試塊。每單位工程,每層段同一配合比,每臺班布超過100m3的混凝土,制作標養(yǎng)試塊一組,其試塊強度作為評定結構混凝土強度的依據,并按規(guī)定制作同條件試塊數組,作為拆模、放張、張拉時檢查混凝土強度的依據?;炷涟韬衔锲渌|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規(guī)定。
表6.1.3 坍落度允許偏差
6.1.4 用于出廠檢驗的預拌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采取,用于交貨檢驗的預拌混凝土試驗應在交貨地點見證取樣;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按合同執(zhí)行。取樣方法、試件的制作和養(yǎng)護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有關規(guī)定。
6.1.5 當判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坍落度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氯化物總含量可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6.1.6 預拌混凝土質量的合格判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強度的試驗結果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規(guī)定的,為合格;
2 坍落度的試驗結果滿足6.1.3規(guī)定的,為合格;
3 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的合格判斷,按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1.7 混凝土質量不合格,不得使用,對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質量要求的混凝土,使用單位有權拒收和退貨。當混凝土坍落度不適宜泵送或澆筑時,應經工地技術負責人批準,采取技術處理措施,并應做好處理記錄。雙方任何人不得擅自加水。
6.2 泵 送
6.2.1 預拌混凝土泵送,按現行《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guī)程》(JGJ/T 10)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2.2 預拌混凝土運送至澆筑地點,在給混凝土泵喂料前,應中、高速旋轉攪拌筒,使混凝土拌合均勻。如混凝土拌合物出現離析或分層現象,應對混凝土拌合物進行二次攪拌。
6.2.3 預拌混凝土拌合物運至澆筑地點的溫度,最高不宜超過35 ℃,最低不宜低于5℃。
6.2.4 混凝土泵在施工現場安裝完畢,經泵送水檢查,確認混凝土泵和輸送管中無異物后,喂?jié)櫥炷帘煤洼斔凸軆缺?,應先泵送水泥漿或水泥砂漿。潤滑用的水泥漿或水泥砂漿,可作接頭砂漿,但不得作為混凝土混合物使用。
6.2.5 開始泵送時,混凝土泵應處于慢速,勻速并隨時可反泵的狀態(tài),泵送速度應先慢后快,逐步加速。同時,應觀察混凝土泵的壓力和各系統(tǒng)的工作情況,待各系統(tǒng)運轉順利后,方可正常速度進行泵送。
6.2.6 混凝土泵送應連續(xù)進行。如必須中斷時,其中斷時間不得超過混凝土從攪拌至澆筑完畢所允許的延續(xù)時間,且不得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在混凝土泵送過程中,有計劃中斷時,應在預先確定的中斷澆筑部位停止泵送,且中斷時間不宜超過1h。
6.2.7 在混凝泵送過程中,若需接長3m以上(含3m)的輸送管時,仍應預先用水和水泥漿或水泥砂漿,進行濕潤和潤滑管道內壁。
6.2.8 當高層建筑采用接力泵送混凝土時,接力泵的設置位置應使上、下泵的輸送能力匹配。設置接力泵的樓面應驗算其結構所能承受的荷載,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6.2.9 混凝土輸送管,應根據工程和施工場地特點、混凝土澆筑方案進行配管,盡量縮短管線長度,少用彎管和軟管。輸送管的鋪設應保證安全施工,便于清洗管道、排除故障和裝拆維修。6.2.10 在同一條管線中,應采用相同管徑的混凝土輸送管;同時采用新、舊管段時,應將新管布置在泵送壓力較大處。
6.2.11 混凝土輸送管應根據粗骨料最大粒徑、混凝土泵型號、混凝土輸出量和輸送距離以及輸送難易程度等進行選擇。輸送管應具有與泵送條件相適應的強度。應使用無龜裂、無凹凸損傷和無彎折的管段。輸送管的接頭應嚴密,有足夠強度、并能快速裝拆。
6.2.12 混凝土輸送管的固定,不得直接支承在鋼筋、模板及預埋件上;當垂直管固定在腳手架上時,應經腳手架設計與施工人員復核同意,必要時進行加固。
6.2.13 炎熱季節(jié)施工,宜用濕罩布、濕草袋等遮蓋混凝土輸送管,避免陽光照射。
6.2.14 布料設備不得碰撞或直接擱置在模板、鋼筋上,手動布料桿下的模板和支架應加固。
6.2.15 混凝土泵的安全使用及操作,應嚴格執(zhí)行使用說明書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同時,應根據使用說明書制定專門操作要點?;炷帘玫牟僮魅藛T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6.2.16 混凝土泵送即將結束前,應正確計算或了解尚需用的混凝土數量,并應及時通知混凝土攪拌站。
6.2.17 混凝土泵送過程中,不得把拆下的輸送管內的混凝土撒落在未澆筑的部位,廢棄的和泵送終止時多余的混凝土應按預先確定的處理辦法,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6.2.18 當多臺混凝土泵同時泵送或與其他輸送方法組合輸送混凝土時,應按預先規(guī)定的各自的輸送能力、澆筑區(qū)域和澆筑順序澆筑,并應分工明確、互相配合、服從統(tǒng)一指揮。
6.2.19 大方量混凝土指揮調度中心應設專人根據施工現場的澆筑速度指揮調度各攪拌站的發(fā)車節(jié)奏,確?;炷帘盟偷倪B續(xù)性和各泵之間的均衡供應,滿足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有關要求,并保證混凝土從攪拌至澆筑完畢的延續(xù)時間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各有關攪拌站必須服從調度中心的統(tǒng)一指揮。
6.2.20 大方量混凝土指揮調度中心應設技術質量管理人員記錄現場泵送情況,協(xié)調處理生產供應過程中發(fā)生的技術質量問題,并對各有關攪拌站實施動態(tài)質量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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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澆 筑
6.3.1 混凝土在澆筑施工時,為保證混凝土均衡供應和連續(xù)澆筑施工,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生產單位的聯絡工作,生產單位或使用單位施工情況發(fā)生變動多因故停工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6.3.2 澆筑混凝土前,應檢查和控制模板、鋼筋、保護層和預埋件等尺寸、規(guī)格、數量和位置,其偏差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的規(guī)定。此外,還應檢查模板支撐的穩(wěn)定性以及接縫的密合情況。
6.3.3 模板和隱蔽項目應分別進行預檢和隱檢驗收,符合要求時,方可進行澆筑。
6.3.4 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平面形狀和幾何尺寸、混凝土供應和泵送設備能力、勞動力和管理能力以及周圍場地大小等條件,預先劃分好混凝土澆筑區(qū)域;混凝土的澆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的有關規(guī)定。
6.3.5 混凝土的澆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采用輸送管輸送混凝土時,應由遠而近澆筑;
2 同一區(qū)域的混凝土,應按先豎向結構后水平結構的順序,分層連續(xù)澆筑;
3 當不允許留施工縫時,區(qū)域之間、上下層之間的混凝土澆筑間歇時間不得超過混凝土初凝時間;
4 當下層混凝土初凝后,澆筑上層混凝土時,應先按留施工縫的規(guī)定處理。
6.3.6 澆筑中,鋼筋骨架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手動布料桿應設鋼支架架空,不得直接支承在鋼筋骨架上;
2 板和塊體結構的水平鋼筋骨架(網),應設置足夠的鋼筋撐架或鋼支架,鋼筋骨架重要節(jié)點宜采取加固措施;
3 澆筑混凝土時,鋼筋骨架一旦變形或移動,應及時糾正。
6.3.7 在澆筑工序中,應控制混凝土的均勻性和密實性。
6.3.8 混凝土的布料方法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澆筑豎向結構混凝土時,布料設備的出口離模板內側面不應小于50mm,且不得向模板內側面直充布料,也不得直沖鋼筋骨架;
2 澆筑水平結構混凝土時,不得在同一處連續(xù)布料,應在2~3m范圍內水平移動布料,且宜垂直于模板布料。
6.3.9 對于有預留洞,預埋件和鋼筋太密的部位,應預先制訂技術措施,確保順利布料和振搗密實。在澆筑混凝土時,應經常觀察,當發(fā)現混凝土有不密實現象,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6.3.10 水平結構的混凝土表面,在澆筑完成后至初凝前,應適時用木抹子抹平搓毛兩遍以上,然后及時加以覆蓋并灑水保濕養(yǎng)護,保濕養(yǎng)護時間應滿足6.4的有關規(guī)定。
6.3.11 混凝土拌合物運至澆筑地點后,應立即澆筑入模。在澆筑過程中,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和稠度發(fā)生較大變化,應及時處理。
6.3.12 柱、墻等結構豎向澆筑高度超過3m時,應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動溜管澆筑混凝土。
6.3.13 混凝土必須振搗密實。柱、梁結構及大體積混凝土宜采用插入式振動器,平面結構(厚度小于20mm)宜采用平板振動器;插入式振動器使用時,應快插慢拔,振動棒移動間距宜為400mm左右,且隔20~30min后,宜進行第二次復振。
6.3.14 在澆筑混凝土時,應制作供結構或構件出池、拆模、吊裝、張拉、放張和強度合格評定用的試件。需要時還應制作抗凍、抗?jié)B或其他性能試驗用的試件。
6.4 養(yǎng) 護
6.4.1在養(yǎng)護工序中,應控制混凝土處在有利于硬化及強度增長的溫度和濕度環(huán)境中,使硬化后的混凝土具有必要的強度和耐久性。
6.4.2 施工(生產)單位應根據施工對象、環(huán)境、水泥品種、外加劑以及對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提出具體的養(yǎng)護方案,并應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養(yǎng)護制度。
6.4.3 自然養(yǎng)護混凝土時,應每天記錄大氣氣溫的最高和最低溫度以及天氣的變化情況,并記錄養(yǎng)護方式和制度。
對采用薄膜或養(yǎng)護劑養(yǎng)護的混凝土,應經常檢查薄膜或養(yǎng)護劑的完整情況和混凝土的保濕效果。
6.4.4 大體積混凝土應根據熱工計算的結果制定保溫、保濕或降溫措施,并應設置測溫孔或埋設熱電耦等測定混凝土內部和表面的溫度,時溫差控制在設計要求的范圍以內,當無設計要求時,溫差不宜超過25℃。
6.4.5 冬期澆筑的混凝土,應養(yǎng)護到具有抗凍能力的臨界強度后,方可撤除養(yǎng)護措施?;炷恋呐R界強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應為設計要求的強度登記標準值的30%;
2 用礦渣硅酸鹽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應為設計要求的強度等級標準值的40%;
3 在任何情況下,混凝土受凍前的強度不得低于5Mpa。
6.4.6 冬期施工時,模板和保溫層應在混凝土冷卻到5 ℃后方可拆除。當混凝土溫度與外界溫度相差大于20 ℃時,拆模后的混凝土應臨時覆蓋,使其緩慢冷卻。
6.4.7 大體積混凝土及摻膨脹劑的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及時覆蓋,并進行保濕養(yǎng)護,保濕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14d。摻粉煤灰混凝土振搗完畢后,應加強養(yǎng)護,混凝土表面宜加遮蓋,并保持濕潤,暴露面的潮濕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14d,干燥或炎熱氣候條件下的潮濕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21d。粉煤灰混凝土在低溫條件下施工時應加強表面保濕,粉煤灰混凝土表面的最低溫度不得低于5℃。寒潮沖擊情況下,日降溫幅度大于8℃時,應加強粉煤灰混凝土表面的保護,防止產生裂縫。
6.4.8 礦渣微粉混凝土澆筑表面在養(yǎng)護期間,宜加遮蓋,并保持濕潤。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14d;低溫施工時應加強保溫保濕措施,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21d。
6.4.9 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強度未達到1.2Mpa時,不應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混凝土未達到設計強度前,嚴禁在樓面上堆放超過施工荷載允許值的施工材料,嚴禁由沖擊荷載作用于樓面。
6.4.10 強度等級≥C50的混凝土結構工程,澆筑完成后,必須加強保濕養(yǎng)護,保濕養(yǎng)護時間不得少于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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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管理與質量責任
7.1 合同管理
7.1.1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其企業(yè)等級和營業(yè)范圍承攬任務,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使用單位應在合同中提出技術要求,并須經生產單位技術部門審核。
7.1.2 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雙方在技術和質量方面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合同中應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施工部位,工程量,地點,運距,強度等級(標號),坍落度,原材料品種、規(guī)格,外加劑和摻合料品種、摻量和摻入方式,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術要求(如抗凍、抗?jié)B、抗折、氯鹽含量、緩凝、無收縮、早強等)以及供應方式,交接方式,日期,時間,小時供應量等。
7.1.3 凡由使用單位提供的專用配合比、外加劑、摻合料和指定的專用材料以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
7.2 質量責任
7.2.1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單位,均應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和施工,并按合同規(guī)定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2.2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單位應對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等過程的混凝土質量負責。使用單位應對合同提出技術要求內容和混凝土工程的澆筑質量及養(yǎng)護質量負責(自運、自泵者、應對自運、自泵的混凝土質量負責)。
7.2.3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負責人(站長或廠長),應對本企業(yè)生產供應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并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逐級建立質量責任制;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協(xié)助站長(廠長)管理好質量工作,對混凝土質量承擔技術管理責任。
7.2.4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生產、材料、設備、技術、質監(jiān)、試驗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按職能業(yè)務分工,對本部門的管理和工作質量負責;攪拌、運輸、泵送等班組的班組長和有關人員應對本班組和本崗位的工作質量負責。
7.2.5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的工程負責人,要對本施工現場內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質量負責,現場要按規(guī)定準備和設置應有的技術條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主任工程師(現場技術負責人)應協(xié)助工程負責人管好質量工作,對工程質量承擔管理責任;棟號工長要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質量負責。
企業(yè)內各級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按照業(yè)務分工對各自的工作質量負責;生產班組要對分項工程質量負責。
按照業(yè)務分工對各自的工作質量負責;生產班組要對分項工程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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