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機械出口產品的“專利門楹”

2007/10/25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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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產品大量地進入全球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具有國際較先進水平的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推土機等都已經開始向世界各國出口,部分企業(yè)也開始進行國際化經營的策劃。近年來國內出口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逐漸增加,某些進口國依靠知識產權問題也來設置市場“門檻”障礙。本文就國內其它制造業(yè)出口產品所遇到的“專利門檻”問題,結合工程機械行業(yè)的現狀,就產品出曰所應注意的有關專利方面的問題加以說明,以期引起行業(yè)關注。

  1 美國的“337條款”

  美國的專利權、商標權的所有人遭遇侵權時,可以根據烏拉圭協(xié)議修訂過的“美國1930年海關法”第337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SITC)遞交“申訴書”來保護自己的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所謂的“337條款”的內容是:對“認為違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及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構成作法貿易行為”進行制裁。

  “337條款”執(zhí)行多年以來,為打擊20世紀70年代開始崛起的亞洲的新興工業(yè)國家起到了顯著效果,并保護了美國的市場。事情的發(fā)生客觀上與亞洲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不完善,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了解不夠,又習慣于將模仿的技術產品出日到美國不無關系。當然,主觀上也不能排除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有意刁難”。

  上世紀70年代,日本將技術含量高的半導體等產品出日到美國,沖擊了美國的國內市場,影響了美國的相關制造業(yè),美國就用“337條款”設立門檻,阻止了日本的產品對美國市場的占領。80年代,臺灣將大量的電子產品等出口美國受阻,又是“337條款”再起作用。當年,臺灣已經取代了日本成為337案件的主要調查對象。至此,日本和臺灣向美國出口產品的企業(yè)都因為“337條款”而付出了高額的“學費”。近年來,中國大陸又在取代臺灣地區(qū)成為“337條款”調查案件數目最多的一方。

  2003年1月~6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就“337條款”立案的11個案子中,涉及中國的有10個之多,與大陸有關的就有6件,有4件正在調查之中。其中涉及到機械行業(yè)的有:農用拖拉機、割草機、農用車輛。例如:2003年2月起根據“337條款”對中國農機企業(yè)提出起訴的美國兩家公司分別是Deere & Company和NewHolland North America,前者指責中國生產的拖拉機將車身和車輪分別涂成綠色與黃色,而這些顏色正是該公司的商標注冊顏色,中國在美國銷售的拖拉機是有意與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上產生混淆;后者指責中國產品幾乎是對該公司產品的仿造。原告要求停止進口和停止在美國銷售中國的拖拉機。中國涉案企業(yè)分別是:江蘇省某公司、常州市某農業(yè)機械集團、江西省某拖拉機公司和北京市某汽車公司。

  “337條款”是保護美國市場的一個固定的法律,它比“反傾銷法”只是增加關稅來得更為嚴厲。第一,立案調查有時間限制;第二,不去應訴或敗訴就意味著該企業(yè)的產品將永遠被“普遍排除”而失去在美國的市場。

  “337條款”指明對美國進行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不正當貿易,指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行為;其二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貿易,是指進口到美國的產品侵犯美國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

  “337條款”調查的一般程序是:申請方向USITC提交起訴書(或者還有臨時性禁令)申請,USITC根據審查結果在30天之內(一般情況下)決定是否組建調查組立案調查。調查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達起訴狀和調查通知,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 一般337調查的時限是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則可以延期6個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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