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砂漿技術規(guī)程(DGJ32/J13-2005)中篇

    6  生產(chǎn)質量控制

    6.1 預拌砂漿原材料與配合比

    6.1.1預拌砂漿所用的材料,不得對環(huán)境有污染和對人體有害,其相關指標應符合GB 6566的有關規(guī)定。

    6.1.2 膠凝材料

    6.1.2.1 預拌砂漿的膠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膠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類氣硬性膠凝材料,但所生產(chǎn)的預拌砂漿中膠凝材料種類和預拌砂漿性能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本規(guī)程要求。

    6.1.2.2 水泥       

    a) 除預拌地面砂漿外,預拌砂漿宜選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并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預拌地面砂漿,應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水泥。

    b) 水泥進貨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水泥進廠時應按批量取樣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選用水泥時,應考慮到水泥出廠后活性(強度)將隨時間有所下降這個因素對干拌砂漿成品保存期的影響,必須保證干拌砂漿成品在保存期內強度符合相應等級要求。

    6.1.2.3 預拌砂漿所用石膏

    必須滿足GB9776-88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預拌石膏抹灰砂漿性能必須滿足表5.2.2要求。散裝石膏抹灰砂漿均勻性必須滿足表5.2.4要求。

    6.1.3 集料

    a) 預拌砂漿用砂應符合JGJ 52的規(guī)定,且砂的最大粒徑應通過5mm篩孔。采用天然砂,宜選用中砂。抹灰砂漿的最大粒徑應通過2.5mm篩孔。人工砂及混合砂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規(guī)程。

    b) 砂應保持潔凈,按批量取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應按不同品種、規(guī)格進行堆放,不得混雜。在其裝卸及存儲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砂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嚴禁混入影響砂漿性能的有害物質。

    6.1.4 礦物摻合料

    a) 用于預~-re)漿的粉煤灰應符合GB 1596的規(guī)定,粉煤灰的質量不低于Ⅱ級。

    b) 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guī)定取樣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通過試驗確定。其他摻合料在使用前需進行試驗驗證,能滿足要求方可使用。

    c) 高鈣粉煤灰應經(jīng)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應加強對游離氧化鈣含量的檢測。

    d) 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進廠時,應按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存儲在專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混入雜物。

    e) 檢驗批量,連續(xù)供應相同等級的粉煤灰以100t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論。其他礦物摻合料應按其產(chǎn)品標準規(guī)定批量檢驗。

    6.1.5 外加劑

    a) 保水增稠外加劑必須經(jīng)過省級以上的產(chǎn)品鑒定(或評估),并經(jīng)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漿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須經(jīng)過砌體力學性能驗證。

    b) 每批外加劑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即摻加有機外加劑的預拌砌筑砂漿應提供砌體強度型式檢驗報告。試驗方法按GBJl29執(zhí)行。

    c) 對進廠外加劑應按批進行復驗,復驗項目應包括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預拌砂漿質量指標,并同時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凍、早強、抗裂和抗?jié)B等作用的外加劑的使用應通過試驗確定。預拌防水砂漿中的防水劑應符合JC474—1999中的規(guī)定。

    e) 外加劑應保持勻質,不得含有有害砂漿耐久性的物質。檢驗批量應按其產(chǎn)品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連續(xù)15d不足規(guī)定數(shù)量者也以一批論。

    f) 濕拌砂漿所用外加劑應具有增稠、緩凝雙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漿的保水性能和調節(jié)砂漿的凝結時間。

    6.1.6 水
   
    凡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漿。當采用其它來源水時,必須先進行檢驗,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JGJ 63的規(guī)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漿。

    6.1.7 配合比的確定與執(zhí)行

    a) 預拌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中的試配強度應按JGJ 98的規(guī)定確定,預拌抹灰砂漿和預拌地面砂漿的試配強度參照執(zhí)行。預拌砂漿配合比必須按絕對體積法設計計算并經(jīng)試配調整,結果用質量比表示。

    b) 干拌外墻抹灰砂漿水泥質量不宜少于物料總質量的15%,濕拌外墻抹灰砂漿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層砂漿水泥質量不宜少于物料總質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礦物摻合料摻量不宜大于水泥質量的15%。

    c) 濕拌外墻抹灰砂漿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層砂漿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d) 預拌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e) 生產(chǎn)廠家應根據(jù)試驗結果,明確干拌砂漿加水量范圍。

    在確定濕拌砂漿稠度時應考慮砂漿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的損失。

    6
2干拌砂漿生產(chǎn)質量控制

    6.2.1原材料干燥與儲存

    a) 集料必須經(jīng)干燥處理,干燥后含水率應小于1%。

    b) 集料應采用分級篩分,按不同粒級等級分別儲存在筒倉內。

    c) 其他原材料應分類儲存,并標記清楚。

    6.2.2 計量

    a) 計量應按質量計量,配料時計量允許偏差應滿足表6.2.2的規(guī)定。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fā)的有效合格證。計量設備必須能滿足不同品種干拌砂漿的生產(chǎn)。

    表
622配料計量允許偏差(%)
原材料
無機膠結料
集料
外加劑
摻和料
允許偏差
±l
±2
±1
±2

    b) 干拌砂漿出廠按質量計量,偏差不大于±2%。

    6.2.3 攪拌  

    a) 砂漿干拌料必須采用機械強制攪拌混合,確保各組分混合均勻一致。

    b) 品種更換時,混合及輸送設備必須清理干凈。

    6.2.4 原材料和生產(chǎn)條件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配合比。

    6.2.5 產(chǎn)品檢驗

    a) 型式檢驗:干拌砂漿產(chǎn)品在正常生產(chǎn)條件下,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包括本規(guī)程技術要求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生產(chǎn)中如果原材料發(fā)生變化、生產(chǎn)工藝進行調整、設備進行維修、連續(xù)停產(chǎn)超過一個月后恢復生產(chǎn)或成品存放期超過三個月時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的項目見表6.2.5-1。

    表
625-1干拌砂漿產(chǎn)品的型式檢驗項目
種  類
檢驗項目
干拌砌筑砂漿
抗壓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抹灰砂漿
抗壓強度、粘結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地面砂漿
抗壓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

   
表6.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種干拌砂漿按照其相應的產(chǎn)品標準或應用規(guī)程的規(guī)定確定型式檢驗項目。

    b) 開盤檢驗:干拌砂漿生產(chǎn)廠在同一品種、同一規(guī)格、同一配比砂漿連續(xù)生產(chǎn)的第一盤必須進行取樣檢驗,開盤檢驗的項目與出廠檢驗的項目相同(見表6.2.5-2)根據(jù)其檢驗結果對生產(chǎn)工藝參數(shù)進行調整。

    c) 出廠檢驗:每一批干拌砂漿產(chǎn)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見表6.2.5-2。干拌砂漿產(chǎn)品合格證應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jù)。

    表
625-2干拌砂漿產(chǎn)品的出廠檢驗項目
序號
種  類
檢驗項目
1
干拌砌筑砂漿
抗壓強度、稠度、保水
2
干拌抹灰砂漿
抗壓強度、粘結強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漿
抗壓強度、稠度、保水率

    表6.2.5-2 未列出的其他品種干拌砂漿按照其相應的產(chǎn)品標準或應用規(guī)程的規(guī)定確定出廠檢驗項目。

    d) 干拌砂漿的出廠批次應符合表6.2.5—3的規(guī)定。

    表
625-3 干拌砂漿批次的規(guī)定
年生產(chǎn)能力
產(chǎn)品批量a
100×10t以上
≤800t
400×102~100×103t
≤600t
400×102t以下
≤400t或4d產(chǎn)量
400t或4d產(chǎn)量t
≤400t或4d產(chǎn)量
a如年產(chǎn)能力為100x103t以上,則不超過800t為一個編號,其余類推。

    6.2.6 取樣與組批

    a) 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用于出廠檢驗的干拌砂漿試樣應在生產(chǎn)地點抽取。

    b) 按附錄A規(guī)定的方法取樣,稠度取值范圍與第8.2.3條中的b)款相同。

    c) 組批按照表6.2.5-3 規(guī)定進行。

    6.2.7 包裝、儲存、標志和運輸

    6.2.7.1 袋裝干拌砂漿的包裝、儲存、標志和運輸應符合GB/T191要求。

    6.2.7.2 包裝

    a) 袋裝
    干拌砂漿可用紙袋、復合袋、復膜塑編袋或復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縫底方式包裝。包裝袋的牢固度、包裝袋的外觀質量等均須符合GB 9774的要求。袋裝干拌料每袋包裝質量不得小于標志質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裝附應附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

    b) 散裝
    散裝干拌砂漿運輸可分為散裝車運輸和罐裝運輸。散裝車或罐裝的貯存罐應密封、防水、防潮和備有除塵設備。

    c) 標志
    干拌砂漿用的包裝袋(或散裝罐相應的卡片)上應有清晰標志顯示產(chǎn)品的以下內容:1)產(chǎn)品名稱;2)產(chǎn)品標記;3)生產(chǎn)廠名稱和地址;4)生產(chǎn)日期;5)生產(chǎn)批次號;·6)加水量要求;7)加水攪拌時間;8)內裝材料重量;9)產(chǎn)品貯存期。

    生產(chǎn)廠家亦可視產(chǎn)品情況在包裝袋(或散裝罐相應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標志:
    i)產(chǎn)品用途;ii)產(chǎn)品色澤;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運輸和貯存
    袋裝或散裝干拌砂漿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溫或受陽光直射,裝卸時要防止硬物劃破包裝袋。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產(chǎn)品應分別運輸和儲存,不得混雜。

    干拌砂漿貯存期不宜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干拌砂漿在使用前的需重新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裝干拌砂漿采用罐裝車將干拌砂漿運輸至施工現(xiàn)場,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63濕拌砂漿生產(chǎn)質量控制

    6.3.1計量

    a) 計量應按質量計量,配料時允許偏差應滿足表6.3.1中規(guī)定。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fā)的有效合格證。計量設備必須能滿足不同配合比砂漿的連續(xù)生產(chǎn)。

    表
631 濕拌砂漿配料計量允許偏差范圍
原材料
水泥
摻合料
外加劑
每盤計量允許偏差 (%)
±2
土3
±2
土2
±2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
±1
±2
±1
±1
 
a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砂漿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的濕拌砂漿攪拌站。

    b) 濕拌砂漿供貨量應以運輸車的發(fā)貨總量計算。如需以工程實際量進行復核時,其誤差應不超過±2%。

    6.3.2 攪拌

    a) 攪拌機應采用全自動計算機控制的固定式攪拌機。

    b) 砂漿攪拌時間不宜少于2min。

    c) 濕拌砂漿的生產(chǎn)中應測定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shù),依據(jù)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6.3.3 運輸

    a) 運輸應采用攪拌運輸車。裝料前,裝料口應保持清潔,簡體內不得有積水,積漿及雜物。

    b) 在裝料及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攪拌運輸車筒體按一定速度旋轉,使砂漿運至儲存地點后,不離析、不分層,組份不發(fā)生變化,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稠度。

    c) 運輸設備應不吸水、不漏漿,并保證卸料及輸送暢通,嚴禁在運輸和卸料過程中加水。

    d) 濕拌砂漿在攪拌車中運輸?shù)难永m(xù)時間應符合表6.3.3的規(guī)定。

    表
633 濕拌砂漿在攪拌車中運輸?shù)难永m(xù)時間規(guī)定
氣溫
運輸延續(xù)時間(min)
5℃~35℃
≤150
其它
≤120

    6.3.4 產(chǎn)品檢驗

    a) 開盤檢驗:濕拌砂漿生產(chǎn)廠在同一品種、同一規(guī)格、同一配比砂漿連續(xù)生產(chǎn)的第一盤必須進行取樣檢驗,根據(jù)其檢驗結果對生產(chǎn)工藝參數(shù)進行調整,開盤檢驗的項目與出廠檢驗的項目相同(見表6.2.5-2)。

    b) 出廠檢驗:每一批濕拌砂漿產(chǎn)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與干拌砂漿相同(見表6.2.5-2)。濕拌砂漿產(chǎn)品合格證應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jù)。

    6.3.5 取樣與組批

    a) 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用于出廠檢驗的濕拌砂漿試樣應在生產(chǎn)地點抽取。

    b) 試樣量應滿足砂漿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lm3

    c) 砂漿強度檢驗的試樣,其取樣頻率和組批條件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i)用于出廠檢驗的試樣,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漿,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漿不滿50m3時,取樣也不得少子一次。抹灰和地面砂漿每一工作班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ii)砂漿稠度試樣應每車取樣檢驗。 

    iii)有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頻率應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

    6.4 質量管理

    供方為使其制備的預拌砂漿達到第5章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必須具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7   訂貨與交貨

    7
 

    7.1.1購買預拌砂漿時,供需雙方應簽訂訂貨合同。

    7.1.2合同簽訂后,供方應按訂貨單組織生產(chǎn)和供貨。訂貨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訂貨單位及聯(lián)系人;
    b) 施工單位及聯(lián)系人;
    c) 工程名稱;
    d) 交貨地點;
    e) 拌砂漿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f) 漿標記;
    g) 術要求;
    h) 貨起止時間;
    i) 供貨量(m3)。

    7
 

    7.2.1交貨時,供方應隨每一運輸車向需方提供所運送預拌砂漿的發(fā)貨單。發(fā)貨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合同編號;
    b) 發(fā)貨單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砂漿使用部位;
    g) 砂漿標記;  
    h) 供貨日期;
    i) 運輸車號;
    j) 供貨數(shù)量;
    k) 發(fā)車時間、到達時間;   
    1) 供需雙方確認手續(xù)。
    需方應指定專人及時對供方所供預拌砂漿的質量、數(shù)量進行確認。

    7.2.2 供方應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漿品種、強度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砂漿出廠合格證、出廠合格證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出廠合格證編號;
    b) 合同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貨日期;
    g) 使用砂漿的部位;
    h) 砂漿標記;
    i) 其他技術要求;
    j) 供貨量;
    k) 原材料的品種、規(guī)格、級別及復驗報告編號;
    l) 砂漿配合比編號;
    m) 砂漿強度指標;
    n) 其他性能指標;
    o) 質量評定。
    供方需在送貨日35d內向需方提供該批次預拌砂漿的28d抗壓強度等其他出廠檢驗結果報告。   
 
    8  -I-過程質量控制

    81一般規(guī)定
  
    8.1.1供方應提供相應的預拌砂漿使用說明書,包括砂漿特點、性能指標、干拌砂漿有效日期、使用范圍、加水量、凝結時間、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施工人員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施工;供方還應提供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并出具產(chǎn)品合格證。

    8.1.2預拌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8.1.3預拌砂漿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結時間應滿足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8.1.4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xù)5d穩(wěn)定低子5℃時,砌體工程應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氣溫根據(jù)當?shù)貧庀筚Y料確定。冬期施工期限以外,當日最低氣溫低于0℃時,也應按冬期施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a) 現(xiàn)場的砂漿拌合料應采取保溫措施。
    b) 砂漿拌和料的溫度及施工面的溫度不應低于5~C。
    c) 抹灰(粘貼)層應有防凍措施。
    d) 濕拌砂漿可摻入混凝土防凍劑,其摻量應經(jīng)試驗配確定。
    e) 濕拌可適當減少緩凝劑摻量,縮短砂漿凝結時間,但應經(jīng)試配確定。

    8.1.5預拌砌筑砂漿施工按現(xiàn)行GB 5020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1.6預拌抹灰砂漿施工按現(xiàn)行GB 50210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墻、衛(wèi)生間和廚房等宜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石膏預拌抹灰砂漿。

    8.1.7預拌地面砂漿施工按現(xiàn)行GB 50209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質量驗收按相應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驗收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
2干拌砂漿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8.2.1儲存  

    a) 干拌砂漿進場后,應按不同種類、強度等級、批號分開存放,先到先用。
    b) 袋裝干拌砂漿在施工現(xiàn)場儲存應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種、編號分別堆放,嚴禁混堆混用。
    t) 散裝干拌砂漿在施工現(xiàn)場儲存應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倉應有明顯標記,嚴禁混存混用。
    d) 干拌砂漿自生產(chǎn)日起,儲存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的有效日期,應經(jīng)復檢合格后才能使用。
    e) 干拌砂漿存放時間超過有效期,在使用前要進行復驗合格,重新確定強度等級后才能使用。  
 
    8.2.2攪拌

    a) 現(xiàn)場攪拌時干拌砂漿及用水量均以質量計量,干拌砂漿用水應符合JGJ 63的規(guī)定,用水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b) 干tbr,9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應符合包裝袋或送貨單標明的規(guī)定。攪拌時間的確定應保證砂漿的均勻性。砂漿應隨伴隨用,攪拌均勻。   

    8.2.3使用
   
    a) 干拌砂漿拌合料應在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時間內用完。 
    b) 干拌砂漿拌合物在使用前應盡量覆蓋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漿出現(xiàn)泌水現(xiàn)象,應在使用前再次拌合。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延長。超過使用規(guī)定時間的砂漿拌合物嚴禁二次加水攪拌使用。   
    c) 干拌砂漿在使用前應檢驗砂漿的稠度,稠度應滿足現(xiàn)行施工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若發(fā)現(xiàn)泌水,應進行保水率檢驗。

    8
3濕拌砂漿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8.3.1儲存

    a) 砂漿運至儲存地點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須儲存在不吸水的密閉容器內。夏季應采取遮陽措施,冬季應采取保溫措施。儲存地點的氣溫,最高不宜超過37℃,最低不宜低于0℃。砂漿裝卸時應有防雨措施。
    b) 砂漿在儲存過程中嚴禁加水。
    c) 儲存容器標識應明確,應確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嚴禁使用超過凝結時間的砂漿,禁止不同品種的砂漿混存混用。儲存容器應有利于儲運、清洗和砂漿裝卸。

    8.3.2施工

    a) 各種用途砂漿的稠度選用,宜按表8.3.2中的規(guī)定選擇。

    表832濕拌砂漿稠度的選用規(guī)定
砌筑工程
砌體種類
干燥氣候或多孔砌塊
寒冷氣候或密實砌塊
磚砌體
80~100
60~80
混凝土砌塊砌體
70~90
50~70
石砌體
30~50
20~30
抹灰工程
施工方法
機械施工
手工施工
準備層
90~l00
100—110
底層
80~90
70~80
面層
70~80
90~100

    b) 濕拌砂漿使用前的拌合及重塑:
    i) 濕拌砂漿在儲存中如出現(xiàn)少量泌水現(xiàn)象,使用前應人工拌勻,如泌水嚴重應重新取樣進行品質檢驗。
    ii) 重塑是指砂漿在規(guī)定使用時間內因需方原因造成稠度損失,使用時稠度達不到施工要求,在確保質量前提下,經(jīng)現(xiàn)場技術負責人認定后,可加適量水拌和使砂漿重新獲得原定的稠度。砂漿重塑只能進行一次。
    c) 砂漿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使用完畢。
    d) 用料完畢后儲存容器應立即清洗,以備下次使用。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水泥網(wǎng)立場。聯(lián)系電話:0571-85871513,郵箱:news@ccement.com。

最新評論

網(wǎng)友留言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網(wǎng)立場

暫無評論

發(fā)表評論

閱讀榜

海螺集團與蕪湖市戰(zhàn)略協(xié)同會議召開
2025-01-22 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