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GB15229─94

    1、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術語、分類、等級與標記、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運輸堆放等。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用的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2、引用標準
    GB175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GB1344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及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GB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2838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
    GB2839 粘土陶粒和陶砂
    GB2840 頁巖陶粒和陶砂
    GB2841 天然輕骨料
    GB41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檢驗方法
    GB5348 磚和磚塊名詞術語
    GB8076 混凝土外加劑
    GB9196 摻工業(yè)廢渣建筑材料產(chǎn)品放射性物質(zhì)控制標準
    GB12958 復合硅酸鹽水泥
    JC209 膨脹珍珠巖
    JC487 超輕陶粒和陶砂
    JC/T 541 自然煤矸石輕集料
    JCJ 51 輕集料混凝土技術規(guī)程
    JCJ 52 普通混凝土砂質(zhì)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3、術語
    本標準所采用的術語見GB5348和JGJ 51 。

    4、分類、等級與標記

    4.1 分類
    按其孔的排數(shù)分為:單排孔(1)、雙排孔(2)、三排孔(3)和四排孔(4)等四類。

    4.2 等級
    4.2.1 按其密度等級分為:500、600、700、800、900、1000、1200、1400八個等級;
    4.2.2 按其強度等級分為 1.5、2.5、3.5、5.0、7.5、10.0六個等級;
    4.2.3按尺寸允許偏差,外觀質(zhì)量分為:優(yōu)等品(A)、一等品(B)和合格品(C)三個等級。

    4.3 標記

    4.3.1 產(chǎn)品標記
    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LHB)按產(chǎn)品名稱、分類、密度等級、強度等級、質(zhì)量等級和標準編號的順利進行標記。

    4.3.2 標記示例
    密度等級為600級、強度等級為1.5級,質(zhì)量等級為優(yōu)等品的輕集料混凝土三排孔小砌塊。其標記為:

    LHB3 6001.5A GB15229-94。 

    5、原材料

    5.1 水泥:宜采用符合GB175、GB1344、GB12958的水泥。

    5.2 輕集料:除最大粒徑不宜大于10mm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符合GB2838,其中非鍛燒粉煤灰輕集料的SO2含量應小于1%;燒失量小于15%。

    5.2.2 粘土陶粒和陶砂符合GB 2839。

    5.2.3 頁巖陶粒和陶砂符合GB 2840。

    5.2.4 天然輕集料符合GB 2841。

    5.2.5 超輕陶粒和陶砂符合JC 487。

    5.2.6 自然煤矸石輕集料符合JC/T 541。

    5.3 普通砂符合JCJ 52。

    5.4 摻合料:符合下列標準要求。

    5.4.1粉煤灰符合GB1596。

    5.4.2 采用其他活性礦物粉料作摻合料時,必須經(jīng)試驗確認無損于混凝土的性能方可采用。

    5.5 外加劑:符合GB 8076有關要求。

    6 技術要求

    6.1 規(guī)格

    6.1.1 規(guī)格尺寸

    主規(guī)格尺寸為390mm×190 mm×90 mm。其他規(guī)格尺寸可由供需雙方確定。

    6.1.2 尺寸允許偏差 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項目名稱
優(yōu)等級
一等級
合格級
長度
±2
±3
±3
寬度
±2
±3
±3
高度
±2
±3
±3

    注:最小壁厚和肋厚不應小于20mm

    6.2 外觀質(zhì)量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項目名稱
優(yōu)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缺樓掉角:個數(shù)不多于
0
2
2
3個方向投影最小值(mm)不大于
0
20
20
裂縫延伸投影累計尺寸(mm)不大于
0
20
30

    6.3 密度等級應符合表3要求。其規(guī)定值允許值最大偏差為100kg/m3。
表3 kg/m3
密度等級
砌塊干燥表觀密度的范圍
500
≤500
600
510-600
700
610-700
800
710-800
900
810-9000
1000
910-1000
1200
1010-1200
1400
1210-1400

    6.4 強度等級符合表4要求者為優(yōu)等品或一等品,密度等級范圍不滿足要求折為合格品
表4 Map
強度等級
砌塊抗壓強度
密度等級范圍
平均值
最小值
1.5
≥1.5
1.2
≤800
2.5
≥2.5
2.0
3.5
≥3.5
2.8
≤1200
5.0
≥5.0
4.0
7.5
≥7.5
6.0
≤1400
10.0
≥10.0
8.0

    6.5吸水率和相對含水率

    6.5.1吸水率不應大于22%

    6.5.2 不同吸水率時,相對含水率應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吸水率
相對含水率不應大于
潮濕
中等
干燥
<15
45
40
35
15-18
40
35
30
>18
35
30
25

    注:潮濕—系指年平均相對濕度大于75%的地區(qū);
    中等—系指年平均相對濕度50%~75%的地區(qū);
    干燥—系指年平均相對濕度小于50%的地區(qū);

    6.6 抗凍性應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使用環(huán)境條件
抗凍標號
非采暖地區(qū)
不規(guī)定
采暖一般環(huán)境
D15
干濕交替環(huán)境
D25

    注:非采暖地區(qū)指最冷月份平均氣溫-5℃的地區(qū)。

    采暖地區(qū)系指最冷月平均氣溫低于或等于-5℃的地區(qū)。

    6.7 碳化系數(shù)和軟件系數(shù),加入粉煤灰等火山灰質(zhì)摻合料的小砌塊,其碳化系數(shù)不應小于0.8;軟件系數(shù)不應小于0.75。

    6.8 放射性 應符合GB 9196的規(guī)定。

    7、試驗方法

    砌塊各項性能指標的系數(shù) 按GB 4111有關規(guī)定進行。其中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表現(xiàn)密度應在105±5℃條件下烘至恒重的干燥狀態(tài)下的砌塊重量(W)進行試驗和計算。

    8、檢驗規(guī)格

    8.1 檢驗分類

    8.1.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外面質(zhì)量、表觀密度、抗壓強度,吸水率及相對含水率。

    8.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除8.1.1外尚應進行抗凍性,放射性、碳化系數(shù)和軟化系數(shù)等項目。

    有下列之一情況者,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所采用的輕集料品種或產(chǎn)地變化時;
    b. 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過三個月時(抗凍性檢驗每年一次)
    c. 砌塊用的輕集料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或密度等級改動時,
    d. 砌塊的生產(chǎn)工藝變化時;
    e. 產(chǎn)品停產(chǎn)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chǎn)時;
    f. 國家監(jiān)督檢驗機構提出檢驗時。

    8.2 組批規(guī)則

    砌塊按密度等級和強度等級分批驗收。它以用同一品種輕集料配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級、相同強度等級、質(zhì)量等級和同一生產(chǎn)工藝制成的10 000塊輕集料混凝土小砌塊為一批,每月生產(chǎn)的砌塊數(shù)不足10 000者亦以一批論。 

    8.3 抽樣規(guī)則

    8.3.1 出廠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32塊做尺寸偏差和外觀質(zhì)量檢驗時。而后再從合格砌塊中,隨機抽取,如下數(shù)量進行其他項目的檢驗。

    a. 抗壓強度:5塊
    b. 表觀密度、吸水率和相對含水率8塊。

    8.3.2 型式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64塊。按第6章規(guī)定進行有關項目檢驗,試樣數(shù)量按8.3.1條規(guī)定,加倍抽取。放射性的抽樣按GB 9196的規(guī)定進行。

    8.4 判定規(guī)則

    8.4.1 判定所有檢驗結果均符合本標準第6章各項技術要求中某一等級指標時,則為該等級。

    8.4.2 復檢 檢驗后,如有以下情況者可進行復檢;

    a. 按1、2檢驗的尺寸偏差和外觀質(zhì)量各項指標,32個砌塊中有7塊不合格者,
    b. 除1、2指標外的其他性能指標有一項不合格者;
    c. 用戶對生產(chǎn)廠家的出廠檢驗結果有異議時。

    復檢時,若符合相應等級指標要求時,則可判為該等級,若不符合本標準時,則判定該批產(chǎn)品為不合格。

    9、產(chǎn)品合格證、堆放和運輸

    9.1 砌塊出廠時,生產(chǎn)廠應提供產(chǎn)品質(zhì)量合格證書,其內(nèi)容包括:

    a 廠名與商標;
    b 合格證編號及出廠日期;
    c 產(chǎn)品標記;
    d 性能檢驗結果;
    e 批量編號與砌塊數(shù)量(塊);
    f 檢驗部門與檢驗人員簽字蓋章。

    9.2 產(chǎn)品提前出廠時,砌塊抗壓強度不應小于28 d 齡期規(guī)定值的75%,且至28 d 齡期時應達到規(guī)定值的100%。

    9.3 砌塊應按密度等級和強度等級、質(zhì)量等級分批堆放,不得混雜。

    9.4 砌塊裝卸時,嚴禁碰撞,扔摔,應輕拿輕放,不放翻斗傾卸。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設計院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學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材料系、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遼寧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新疆自治區(qū)建筑科學研究所、安微省建筑科學研究所,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撰寫人龔洛書、周運燦、劉巽伯、沈維娟、丁威、王福濤、候清照等。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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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00: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