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促進節(jié)約能源和保護耕地,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以及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專項基金由各級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墻改辦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專項基金。

  第四條 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規(guī)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足額預繳專項基金,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計算建筑面積的按預計用磚量繳納,標準為每塊標磚0.05元。

  《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一。

  第六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基礎完工回填土前和主體工程完工后墻體粉刷前,應分別向墻改辦提出驗收申請。墻改辦收到驗收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驗收,并做好現(xiàn)場驗收記錄。經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于30日內申請辦理專項基金返退結算,并提交專項基金繳款收據等相關資料。各級墻改辦按照以下規(guī)定及時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xù),多退少補。

  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礎部分)使用符合《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鼓勵發(fā)展的節(jié)能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專項基金100%返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占墻體材料總使用量實際比例60%以上的,專項基金按實際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燒結類的新型墻體材料,按實際使用比例的50%返退。

  專項基金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未經認定的墻體材料的;未申請驗收的;逾期未申請辦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未達到60%比例的;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墻體材料的。

  2008年5月20日前預繳的專項基金,返退標準仍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經貿委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綜[2003]153號)執(zhí)行。

  第八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適時調整《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第九條  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地區(qū),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取專項基金(在“收入項目名稱”欄填寫“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款)”)。并將其中一聯(lián)或復印件交省墻改辦?! ?/span>

  第十條   征收專項基金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收據”。收據樣式詳見附件二。 

  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財政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實行省、市、縣三級分成。各級專項基金的上繳基數按收付實現(xiàn)制原則統(tǒng)一確定為當年實際發(fā)生數,計算解繳公式為:

  設區(qū)市、常熟市上繳省級財政金額=(當年實際征收額—當年實際返退額-當年實際支付手續(xù)費)×15%

  縣(市)上繳省級財政金額=(當年實際征收額—當年實際返退額-當年實際支付手續(xù)費)×15%

  設區(qū)市、縣(市)上解省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計劃不足的,同級財政可追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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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  各級墻改辦預收的專項基金全額繳入同級財政。返退、上解等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專項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為便于按時辦理專項基金的返退結算,各級財政部門可向同級墻改辦撥付適量的返退備付金。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xù)費原則上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給代征單位。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fā)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 各級墻改辦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改辦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墻改辦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各市、縣申請省級專項基金補貼的,應由各市、縣墻改辦會同財政部門聯(lián)合上報省墻改辦、財政廳,由省墻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程序組織審核。

  各級墻改辦會同財政部門對專項基金補貼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應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一經發(fā)現(xiàn)專項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時采取措施追回資金,今后不再對其進行專項基金補貼。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yè)商業(yè)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yè)”04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條 各級墻改辦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征收、返退臺賬。嚴格會計核算程序,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墻改辦報送規(guī)定的會計報表(專項基金征收、返退月報(附件三)于次月10日前,年報于次年1月30日前按要求報省墻改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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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征收專項基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不按規(guī)定解繳省級專項基金的,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執(zhí)行?!督K省財政廳、江蘇省經貿委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綜[2003]153號)同時廢止。我省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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