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稅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滬國稅流[2007]59號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59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qū)詢問,納稅人用碎石、天然砂、礦粉、瀝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溫攪拌成瀝青混凝土,對此是否應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經研究,現(xiàn)將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37號)規(guī)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tǒng)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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