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8〕157號)和省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第三條本省范圍內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yè)(包括國有、集體、鄉(xiāng)鎮(zhèn)、村辦、股份制、私營、三資及外商投資企業(yè)等)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均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征收,也可委托計劃、經濟、建設、規(guī)劃、招投標、土地管理等部門代征。代征業(yè)務費按實際征收額的0.2%支付,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征收標準;(一)水泥生產企業(yè)(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銷售(含自用)量每噸繳納2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土地使用等許可證時,按以下規(guī)定預繳專項資金,由征收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jù):

    (一)有明確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繳2元;

    (二)電站(廠)、水庫、堤壩、橋梁、道路、機場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一)、(二)兩款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發(fā)票復印件和散裝水泥發(fā)貨小票原件及決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xù),由主管散裝辦按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扣轉3元專項資金,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jù)。

    (三)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到95%以上(含95%)的,經主管散裝辦核準,可予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xù)。第七條水泥生產、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條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收據(jù)》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jù)》(樣張附后)。預收款專用收據(jù)不作報銷憑證。專用票據(jù)由各級散裝辦統(tǒng)一使用,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專用票據(jù)的申領結報和管理。

    第九條水泥生產企業(yè)應于每月10日內,向主管散裝辦開設的收入待繳戶繳納上月的專項資金。代征單位應于每月10日內,將上月代征的專項資金解繳主管散裝辦開設的收入待繳戶。

    三獅、長湖、長廣、長廣二泥、省交通、南湖6家水泥生產企業(yè),省屬及中央在浙的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辦征收或由其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其他水泥生產企業(yè)及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按隸屬關系由同級散裝辦征收或由其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第十條各級散裝辦于每月12日前將上月所征專項資金及預收款上繳同級財政。上繳財政的專項資金,列入1999年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撥付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一條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預收款先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再由財政專戶集中匯繳國庫。市(地)、縣(市、區(qū))按規(guī)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于每季度末后15天內,由同級財政專戶上解省級財政專戶(帳戶名稱:浙江省省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帳號:24514445112開戶銀行:杭州市工行保路支行);同時,縣(市、區(qū))按規(guī)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由同級財政專戶上解市(地)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為便于繳款單位辦理專項資金預收款的退款結算手續(xù),各級財政部門可向同級散裝辦撥付適量備付資金。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散裝辦持有效退款憑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結算手續(xù),結算后的專項資金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科目轉到“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科目,并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同級金庫。

    第十三條對拒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yè)、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顚S?,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fā)、推廣;

    (四)代征業(yè)務費開支;

    (五)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兩項開支,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年支出總額的90%。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用于散裝設施、裝備建設、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者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主管散裝辦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經主管散裝辦審查批準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財政部門根據(jù)項目預算將資金撥付主管散裝辦,由其根據(jù)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進度撥付給使用者。散裝水泥建設項目竣工后,各主管散裝辦要及時進行檢查驗收,如發(fā)現(xiàn)投入的資金未用于散裝水泥設施建設的,要責令其將資金收回,或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撥付金額。

    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辦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收支(含項目內容)預算,經上一級散裝辦核準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終了3個月內,應編報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預決算分別抄報上一級散裝辦和同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和檢查,上級散裝辦對下級散裝辦的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各級散裝辦應于季度終了后20天內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使用情況季報表》報上一級散裝辦、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執(zhí)行,各地(含寧波市)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guī)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省計經委浙計經辦〔1996〕518號、省財政廳〔1996〕財工36號、省物價局浙價費〔1996〕165號文同時廢止。今后,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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