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fā)展和推廣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自然環(huán)境,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進節(jié)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fā)[1992]66號)和財政部、國家經(jīng)貿(mào)委《關于發(fā)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市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主體工程竣工后30日內(nèi),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新型墻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經(jīng)市財政部門和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xù),按照實際使用量實行多退少補。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見附件1)
第七條 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八條 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jù)。
第九條 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也可由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一條 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依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同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繳和入庫。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的2‰比例,由市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計提和撥付,納入地方預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chǎn)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chǎn)品開發(fā)及推廣;
(四)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jīng)市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chǎn)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五條 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按市財政部門規(guī)定編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jīng)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jù)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至2005年月12月31日。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
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非粘土磚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符合國家標準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三)燒結頁巖磚(符合國家標準GB/T5101--1998的技術要求)。
二、建筑砌塊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8239--1997的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15229--1994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T11968--1997的技術要求)。
(四)石膏砌塊(符合行業(yè)標準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zhì)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66--1997的技術要求)。
(二)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26/T--1996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國家標準GB15762--1995的技術要求)。
(四)輕集料混凝土條板(參照行業(yè)標準《住宅內(nèi)隔墻輕質(zhì)條板》JC/T3029--1995的技術要求)。
(五)鋼絲網(wǎng)架水泥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23--1996的技術要求)。
(六)石膏墻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條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國家標準GB/T9775--1999的技術要求);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
(七)金屬面夾芯板(包括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zhì)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89--1998的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zhì)聚氨酯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68--2000的技術要求);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
(八)復合輕質(zhì)夾芯隔墻板、條板(所用板材為以上所列幾種墻板和空心條板,復合板符合建設部《建筑輕質(zhì)條板、隔墻板施工及驗收規(guī)程》的技術要求。)
四、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工業(yè)廢渣、農(nóng)作物桔桿、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墻體材料產(chǎn)品。
五、預制及現(xiàn)澆混凝土墻體。
六、鋼結構和玻璃幕墻。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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