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認定管理,鼓勵發(fā)展和推廣應用節(jié)土節(jié)能、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有利于保護環(huán)境和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不斷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需求,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符合《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基本條件和品種目錄》規(guī)定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其國內生產企業(yè)或者境外、國外產品的代理機構,均可申請辦理《上海市新型 建設工程材料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

    第三條 上海市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負責本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認定。
 
    上海市建筑材料發(fā)展應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發(fā)展辦)負責本市新型建材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申請《認定證書》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三)現行產品標準和應用技術規(guī)程;

    (四)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在 1年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五) 質量保證管理體系證明。

    第五條 《認定證書》的申請、評審、認定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當填報申請表,并按本規(guī)定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二)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當場核對申報資料。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依據《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建材辦。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資 料,應當場退回并說明理由;

    (三)市建材辦對初審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認定結論在《上海建設網》(
www.shucm. sh.cn)上予以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后,市建材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fā)《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市建材辦對獲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和單位,定期在《上海建設網》上予以公布。

    第六條 獲得省級以上下列證書的產品,申請單位可直接向市建材發(fā)展辦申領《認定證書》:

    (一)獲得省級以上新產品鑒定證書的;

    (二) 獲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的;

    (三)獲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證書的產品,與原認定的生產技術和主機設備一致的。

    第七條 獲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屬本市準用管理或者試點備案管理范圍的,可憑《認定證書》向市建委或者市建材辦直接領取《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或者《上海市建筑材料備案證明》。

    第八條 《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在《認定證書》期滿前1個月,持證單位應當向市建材發(fā)展辦提出復驗申請。

    第九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組織年度復驗。在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時,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辦理年度復驗手續(xù),并公開通報批評:
    
    (一)擅自轉讓、出借和涂改《認定證書》的;

    (二) 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或者產品質量檢查 1次不合格的;

    (三)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備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 本年度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的。

    第十條 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加強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包括對持證單位的監(jiān)督抽查、《認定證書》使用的行為監(jiān)督和接受社會對不良行為舉報投訴和核查、處理等監(jiān)督管理。 

    凡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材辦取消其使用《認定證書》的資格。

    第十一條 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建立持證單位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監(jiān)管手冊》,記錄監(jiān)督檢查、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應用和經營行為等內容,作為年度復驗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辦理下列相關申請的產品,應當首先獲得《認定證書》:

    (一)預拌(商品)砂漿產品;

    (二)用于節(jié)能建筑的節(jié)能技術和產品; 

    (三)建筑物內節(jié)水型建材產品;

    (四)減免增值稅的新型墻體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五)貼息貸款的推廣應用建材產品。

    第十三條 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對優(yōu)先選用獲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組織年度表彰工作,并推薦納入建筑業(yè)管理工作的年度綜合考評范圍。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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