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不發(fā)工資怎么辦

2012/05/14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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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小張即將畢業(yè),畢業(yè)前夕他順利通過了一家外貿公司的面試。面試時,公司對小張說三個月試用期內沒有工資。小張當即反駁,覺得不合情理。小張雖然還沒有畢業(yè),但是對各項外貿流程還算熟悉,口語也很流利,經過一番交涉,雙方約定試用期基本工資為每月1400元,提成另算。

  上個月,小張順利進入了試用期,可是一個月過去了,小張卻沒有領到工資。隨后他找到公司負責人交涉,不僅沒領到工資,還被告知因為其還在試用期,雙方當時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愿意呆就呆,不愿意做就走人”。

  其實,像小張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有些用人單位在畢業(yè)生試用期內并不簽勞動合同,有的在簽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在辭退員工的時候不支付補償金,這些行為都違反了《勞動法》,走進了勞動合同的誤區(qū)。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yǎng)老、失業(yè)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到市、區(qū)、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梢娫谠囉闷趦?,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后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

  本案例中小張遇到的困惑,最后在鄞州區(qū)五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耐心調解下,企業(yè)負責人發(fā)放了小張應得的勞動報酬,雙方握手言和。

  試用期同樣要簽合同繳社保費

  2011年6月,李某被某物業(yè)公司錄用為保安隊員,公司告知他試用期3個月,月工資為1000元,試用合格后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9月份,公司依約與其簽訂了9年期勞動合同,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12月份,李某因與公司負責人發(fā)生矛盾憤然辭職,并以該單位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2011年7—8月二倍工資2000元,補繳6—8月社會保險費。勞動仲裁機構受理該案后,經開庭審理,調閱單位員工花名冊、工資表、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登記及繳納材料,證明李某反映情況屬實。經調解未果,仲裁機構裁決支持了李某的請求。

  本案涉及的焦點是用人單位在職工試用期內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9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币虼耍词故窃囉闷?,也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惫緫斄硗庵Ц独钅?月份和8月份兩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在試用期結束后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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