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經理沒給自己簽合同 索雙倍工資
林美(化名)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經理,試用期還沒結束就離開了。
昨日,記者了解到,林美離開后就將公司告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公司:人事經理未簽是故意
去年11月初,林美到沈陽一家公司應聘人事經理,入職時雙方曾約定:林美的崗位為行政人事經理,工作期限為三年,月薪3500元。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月薪為3000元。
今年1月中旬,林美離開公司,還帶走了公司的員工登記表等資料。工作期間,林美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今年2月,林美將公司告到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1月份工資、1月份加班費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1月份的雙倍工資,共計5800元。
3月16日,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此案時,公司一方表示,林美作為人事經理,工作職責就包括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她本人未簽是故意違反勞動合同法,后果應由她本人承擔。庭審結束時,林美因個人原因撤訴。
律師:不管是過失還是故意都不能從中獲利
遼寧正直律師事務所吳紅海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負責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事經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索賠案例時有發(fā)生,有的是因為公司或個人原因,有的則是人事經理的故意行為,就是想以此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相關條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作為人事經理,他們的工作職責就包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管理單位人事等,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職責,同時也應該知道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他們在自己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督促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一種失職,應該承擔其個人過錯產生的不利后果。
昨日,記者了解到,林美已經和原來的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xù),員工登記表等物品也已經歸還了公司。目前,相關事宜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吳紅海表示,在人事經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索賠案例中,不管人事經理是過失還是故意,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他們都不能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利。這是《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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