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大通河遭消防行政處罰

   青海省首例涉及公安消防行政處罰訴訟案,近日由海東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行政判決:民和大通河水泥廠不服公安消防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被駁回。 
     民和大通河水泥廠由蘭州大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在原有生產設施的基礎上擴建日產2000噸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該項目于2003年3月18日開工,2003年12月25日主體工程建成生產。因技改工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前擅自投入使用,在其未限期改正未果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公安消防大隊依職權對其做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水泥廠不服處罰訴諸法院,一審判決予以維持。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民和大通河水泥廠技改工程未被消防驗收合格前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事實存在,民和縣公安消防大隊依法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程序合法,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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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03: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