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讀——證明加班 留心保存值班表、打卡單

2010/09/19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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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因勞動者起訴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新規(guī)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此前,在實踐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勞動者舉證存在加班具有一定難度。

  因當前用工單位類型復雜、形式多樣,甚至主體不明,勞動者在糾紛發(fā)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維權困境。

  法律看點

  1.針對加班,勞動者應如何承擔舉證責任,可提供哪些證據?

  2.哪些證據能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加班費·訴訟現(xiàn)狀

  勞動者訴訟 超五成索要加班費

  北京市海淀法院陳昶屹法官介紹,目前,勞動爭議案件很多,且其中有一半以上含有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要求。

  根據此前執(zhí)行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實踐中提供加班證據,確實存在一定難度,而用人單位一般也不會自覺拿出證據。

  新的司法解釋中提出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舉措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證據,也是提醒勞動者在加班時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近八成敗訴 多因提供證據不足

  陳法官告訴記者,在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訴訟中,勝訴的幾率很小,僅有不足20%的勞動者勝訴。究其原因,往往是勞動者提供證據不足,而使其訴訟要求無法得到支持。

  比如說,勞動者多數都是只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而沒有原件,或者復印件得不到用人單位的確認。因法律規(guī)定原件或是經雙方確認的復印件才可作為證據,所以這樣的復印件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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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維權 兩類證據可舉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趙恒律師說,勞動者可提供兩類證據。

  第一類是勞動者可以直接提供的證明加班存在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加班通知單、用人單位制定的值班表等。

  第二類是勞動者提供的可以證明用人單位保管加班證據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規(guī)定,勞動者每日上下班需要打卡記錄出勤情況等。

  趙律師稱,勞動者的打卡記錄是用人單位保管的勞動者加班的證據,如果員工可以提供員工手冊證明單位實行考勤打卡制度,那么員工手冊就屬于此類證據。

  防單位賴賬 得多注意留證

  關于哪些證據能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陳法官表示,其實勞動者無論用什么方法,只要能證明加班確實存在就可以。

  比如,單位通知每周要上6天班,那么就說明這個單位的員工每周有1天是加班,這則通知就可以作為證據。

  趙律師解釋,如果員工手冊規(guī)定單位實行考勤打卡制度,員工手冊就可以作為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工資條上有部分加班工資,工資條就可以作為證據;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單位出示全部的加班核算單據。

  當然,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崗位,不同的案件可以提供的證據也會不同,這需要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保留和搜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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