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老員工設試用期極不合理
問:本人所在公司給員工支付的工資低于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司經常加班,但加班工資僅按1:1.15計算,公司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勞動合同,每簽一次都要規(guī)定3個月的試用期。
答:該職工反映的問題,說明該單位在勞動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勞動法》的現象,應當迅速予以糾正。首先,公司給員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是一種嚴重的惡意盤剝行為。其次,對于加班加點工資報酬,應嚴格執(zhí)行《勞動法》的規(guī)定。公司每月加班達100多小時,這已屬超時加班,在這種情形下,公司又對員工加點工作和公休日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等情況,統(tǒng)一按1:1.15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有悖于法律規(guī)定。再次,公司每年續(xù)簽勞動合同時,對已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多年的員工,年年設定試用期,屬極不合理的現象。
對該公司勞動管理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員工可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亦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工會組織投訴,依靠政府部門和工會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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