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人才中介機構只需20天
近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對2001年9月11日出臺的《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共七處,其主要特點,一是進一步規(guī)范了行政許可的程序、期限等要求,為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如規(guī)定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對受理期限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三十日縮短為二十日,同時,規(guī)定同意后應在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許可證。二是對人才市場管理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如增加了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許可制度,并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審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批準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錄等信息;對不同意的申請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等規(guī)定。同時,修改之處還包括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交流會審批、人才市場執(zhí)法檢查等內容。
據悉,《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guī)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也將根據要求作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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