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借用“四金”由誰繳

2005/03/08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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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我是某服裝公司的技術員。今年3月,公司與某服裝加工廠協商訂立一份加工承攬合同,由服裝加工廠為公司加工制作一批服裝。在商談過程中,公司發(fā)現對方是一家鄉(xiāng)鎮(zhèn)服裝加工廠,技術力量不足,因此對其承接這筆加工業(yè)務的能力心里沒底。于是,公司便提出將我暫借給服裝加工廠使用,增強服裝加工廠的技術力量。雙方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的同時,也簽署了關于我的借用協議,協議中約定:借用時間為半年,借用期間,我的工資由服裝加工廠負責支付。我被借到服裝加工廠工作后,為服裝加工廠解決了一系列技術問題,服裝加工廠也按月向我支付了工資。半年后,借用協議期滿,我回到了服裝公司。 

    一天,我突然發(fā)現,這半年來,公司未給自己繳納養(yǎng)老保險等“四金”,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為我補繳。當時,人事部經理這樣解釋道:“你被借出后,公司就不發(fā)你的工資了。這半年你一直為服裝加工廠干活兒,他們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資,就應該也為你繳納‘四金’?!蔽矣终业搅朔b加工廠,服裝加工廠的答復是:“在與你們公司訂立的借用協議中,只規(guī)定我們在借用期負責支付你的工資,并沒有說還要負擔你的養(yǎng)老保險,所以,我們根本沒有為你繳納保險的義務?!?nbsp;

    我現在簡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兩個企業(yè)踢來踢去。請問我這種情況應當由哪個單位為我繳納四金? 

    肖馬:當本單位的職工被外單位借用時,兩個單位之間一般都簽有借用協議(合同),其中對于職工在借用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等應明確約定。在履行借用協議(合同)時,雙方應嚴格按協議(合同)辦事。服裝公司在借出王小姐時,只與服裝加工廠約定,工資由服裝加工廠負責支付,而沒有約定由誰來承擔王小姐的社會保險和其它福利待遇。相反,王小姐在借出期間,和原單位(即服裝公司)仍然保持著勞動關系,所以該公司應負有為職工王小姐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仍按規(guī)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xù)繳納。因此,服裝公司在王小姐借出后,停止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做法是錯誤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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