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還是合同解除?

2004/12/30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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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于2001年12月進入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即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0月26日擔任公司工會委員,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月17日公司通知我公司里沒有適合我的工作崗位了,所以不能再和我續(xù)簽合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離職期間我按常規(guī)照常工作,和公司存在著勞動事實關(guān)系。但是我的工會委員任職期未滿,按工會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工會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nbsp;
 
    象我這樣的情況,我想請教各位高手: 

    1、我在公司總共工作了1年1多個月,現(xiàn)在的情況是屬于合同終止還是屬于合同解除呢? 

    2、除了一個月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替代金外,可否再要求公司對我進行賠償?如果可以,能大致得到多少賠償?如果不能,請告訴我理由,好嗎? 

    十分感謝! 

                                        天使在線 

    答復: 

    你與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已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但你的工會委員任期要到2003年10月26日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币簿褪钦f你們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然延續(xù)至2003年10月26日。 

    既然合同應于2003年10月26日到期,那么你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離職期間工作,本身就在勞動合同期限以內(nèi),并不是什么事實勞動關(guān)系?,F(xiàn)在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與你的勞動關(guān)系,其行為從實質(zhì)上講應該是勞動合同的解除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既然是用人單位在你無過失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你有兩種選擇: 

    一、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討論紀要》(1998年4月1日通過)第15條的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報酬。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guān)系至恢復之間的勞動報酬。 

    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但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該經(jīng)濟補償金。你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因未及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50%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你在公司總共工作了一年一個多月,可以有一個月工資作為經(jīng)濟補償金,此外還要加付一個月工資作為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 

    你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情況選擇任一種方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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