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并非一回事
據了解,凡檔案在人才中心、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于借調、派遣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xiàn)危險,屬于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系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于時間的長短,而在于具體表現(xiàn),具體特征。
具體而言,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qū)別為:
從勞動合同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雙方協(xié)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規(guī)范。由于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因此在適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上也有所不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后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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