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六天算加班嗎?

2004/12/14 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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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由于我現(xiàn)在所擔任的工作是和零售市場有關(guān)的,所以公司要求每周六天的工作制,但是公司并沒有明確表示我每周多出來的一天工作日的加班費用怎么計算。我追問公司以后,公司給我的答復是,加班工資已經(jīng)計算在基本工資以內(nèi)。但我每月的工資表里面并沒有加班工資,只是公司有內(nèi)部的文件,說明我現(xiàn)在的基本工資里面本來就包括加班工資的,請問,這樣做是否合理? 

                                            粉紅色雨天 

    勞動法苑莫懿沁答復: 

    首先,我們要確定是否存在加班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本褪录械年愂鰜砜?,提問者每周按公司要求工作六天,但未寫明每天的工作時間。假設(shè)勞動者每天工作六小時,那么每周工作時間未超過四十小時,則不發(fā)生加班費用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每天工作八小時,那么每周多出的八小時就應當作為加班時間計算加班費用。如果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計算方式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朽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比绻粌H每周工作六天,同時工作日也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問題的,那么計算方式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按照上述計算方法,如果確實存在加班情況,那么我們要確定加班的費用是否可以如事件中的用人單位所說計算在基本工資以內(nèi)。據(jù)筆者所知,現(xiàn)在較多用人單位采取這種方法,即將加班工資計算在基本工資內(nèi)而不單獨列出,事實上這種操作方式是不規(guī)范的,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如當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寫明這一工資發(fā)放方式,那么公司在發(fā)放工資時,應當將勞動者的加班費用作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單獨計算、列項,寫入工資表里。 

    出于上述原因,作者可以同公司進行協(xié)商,要求公司將其加班費用在工資表里單獨列出,協(xié)商不成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反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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