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也有效
律師告訴他:根據(jù)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一種方法。
他雖然沒有委托小李代簽,但在他出差回來后,小李已被此事告之,對此他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因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小王有法律約束力。若他提前離開公司,應(yīng)當承擔合同默約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講,小王的原合同在12月到期,如果沒有續(xù)簽或者所簽合同是無效合同,那么,在12月份以后,他與單位已經(jīng)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要求辭職的時候,仍然要履行違約條款。但是如果小王提前30天通知單位,盡到告知義務(wù),依法行使違約條款,也并不一定要交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嚴肅對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xiàn),由此產(chǎn)生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提醒廣大求職者:簽勞動合同時切不可忽視了簽訂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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