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也有效

2004-10-27 00:00
    現(xiàn)在有些求職就業(yè)者不把簽勞動合同當回事,這往往會給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帶來許多麻煩。去年底,小王所在的公司與每個員工的勞動合同都陸續(xù)到期了,公司同意給他們續(xù)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當時,小王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簽約手續(xù)。但他所在的部門為了保證公司交辦的這項續(xù)簽合同工作能按時結(jié)束,在他不知道的情況 下,讓另一個員工小李替他在勞動凳上簽了字。一個月后,小王出差回來,小李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他,他當時并未有異議。今年5月中旬,小王想辭職,公司對小王說那個合同對他仍有約束力,小王如果辭職就得賠償違約金。小王覺得合同不是自己簽的,應(yīng)該是無效合同,公司要他賠償違約金他很委屈,便去咨詢律師。

    律師告訴他:根據(jù)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一種方法。

    他雖然沒有委托小李代簽,但在他出差回來后,小李已被此事告之,對此他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因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小王有法律約束力。若他提前離開公司,應(yīng)當承擔合同默約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講,小王的原合同在12月到期,如果沒有續(xù)簽或者所簽合同是無效合同,那么,在12月份以后,他與單位已經(jīng)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要求辭職的時候,仍然要履行違約條款。但是如果小王提前30天通知單位,盡到告知義務(wù),依法行使違約條款,也并不一定要交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嚴肅對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xiàn),由此產(chǎn)生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提醒廣大求職者:簽勞動合同時切不可忽視了簽訂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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