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安裝工程項目部零星物資采購公開詢價(第二批)文件
招標單位 | 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地區(q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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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4-05-07 | 項目編號 | |
投標截止時間 | 2024-05-10 | 開標時間 | 2024-05-01 |
項目分類 | 招標 | 行業(yè)分類 | 混凝土 |
相關產品 | 攝像機吊桿、底座、支吊架、40*4角鋼、π型支架、鍍鋅化學螺栓、銅鼻子、閉口、切割片、吊卡、鉆頭、管卡、線管直接頭、線管三通、線管彎頭、拉爆膨脹、鋼塑、跨接地線、金屬軟管鎖扣鋼管、金屬軟管、成品保護套、三防布、跳纖、纏繞管、魔術帶、尾纖波紋管、絕緣膠帶、透明膠帶、熱縮管、標牌、標牌機色帶、記號筆、不干膠標簽紙、刀型標簽紙、熱敏刀型標簽紙、玻璃膠、噴漆 |
公開詢價公告
成都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安裝工程項目部零星物資采購公開詢價(第二批)文件
文件編號:YC-CGJH-2404-2405
成都地鐵30號線一期自動售檢票及智慧乘客服務平臺(含車站安檢設備)系統(tǒng)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自動售檢票系統(tǒng)一是自動售檢票系統(tǒng)、是一個計程計時計次的封閉式全自動收費系統(tǒng),系統(tǒng)使用非接觸式IC卡及電子車票作為車票媒體,其中實體單程票、儲值票均采用卡式,其中單程票采用非接觸式UL卡,儲值票采用CPU卡。系統(tǒng)具備處理非接觸式IC卡及電子車票等的能力,包括“一卡通”票卡及軌道交通專用非接觸式IC卡及電子車票等;二是智慧乘客服務平臺(含車站安檢設備)系統(tǒng),主要是智慧安檢、智慧票務系統(tǒng)、智慧測溫系統(tǒng)、人臉對比服務、智慧乘客服務平臺與MLC多元支付平臺。
項目業(yè)主為成都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資金已落實,詢價單位為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本項目現已具備采購條件,現進行公開詢價,歡迎感興趣投標人積極參與。
1. 項目概況與采購內容
1.1 項目概況
成都軌道交通 30 號線工程一期工程線路長約 27.967km,均為地下段,全線共設置車站 24 座,其中 14 座換乘站,最大站間距為 2105m(雙流機場 2 航站樓站~寺圣站),最小站間距為 594m(金融城北站~府城橋站),平均站間距為 1183m。
1.2詢價內容:(見附件一:采購物資一覽表)
2. 詢價文件的獲取
2.1在鐵建云采(www.crccep.cn)進行報價。
3.技術要求
3.1 請參照技術規(guī)格書,若無技術規(guī)格書請按照行業(yè)技術標準或國家標準執(zhí)行。
4.合同主要條款及事項
4.1標的物名稱:各包件所列物資及其購置、運輸、交驗。
4.2價格:價格依據被詢價人的報價。報價須含購置、運輸、交驗的全部費用,為到站交貨價。
4.3數量:依據包件所列數量。
4.4合同付款方式為到貨驗收合格并取得廠家所開具的等值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辦理付款,支付賣方所交付物資款項至100%(采用網銀支付方式支付)。工程開通后,買方向賣方支付除質量保證金外其他應結算款項(采用網銀支付方式支付)。質量保證金為合同金額的0%。
4.5交貨期:以供貨通知單為準。
4.6交貨地點: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錦賢國際C座成都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安裝工程項目部。
4.7交驗:隨貨提供產品合格證。
4.8驗收標準:參照3.技術要求。
5.答疑澄清
潛在供應商在仔細閱讀詢價文件后,若還有需采購人澄清的問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字蓋章后于2024年 5月8 日12:00前發(fā)至(596846028@qq.com),采購人于2024年5月9日12:00前進行答復。
6. 報價文件的遞交
6.1報價文件遞交的時間為:2024年5月10日9時00分前在鐵建云采(www.crccep.cn)搜索“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安裝工程項目部”選擇對應包件進行報價。
6.2報價文件開標時間:2024年5 月10 日9時00分。
7、開標時間、地點
7.1開標時間:2024年5 月 10日9時00分。
7.2開標地點:鐵建云采。
8. 采購及聯系人
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安裝工程項目部
聯系人:龐先生,18880411552
技術聯系人:陳先生,18380434072
郵箱:596846028@qq.com, 703086031@qq.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
采購物資一覽表
序號 | 包件號 | 物資名稱 | 型號規(guī)格 | 單位 | 數量 | 投標人資格 |
1 | LX-01 | 攝像機吊桿 | 定制6m:子母桿;不銹鋼1.5mm | 根 | 320 | 1、供應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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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底座 | 600*1100*500;63*63*6mm角鋼 | 個 | 120 | ||
3 | 支吊架 | 40*4角鋼 500*300 | 套 | 2300 | ||
4 | 支吊架 | 40*4角鋼 500*200 | 套 | 2200 | ||
5 | π型支架 | 40*4扁鐵 250*50 | 套 | 1100 | ||
1 | LX-02 | 鍍鋅化學螺栓 | M16*190(含試劑) | 套 | 12000 | 1、供應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1 | LX-03 | 銅鼻子 | SC16-8;閉口 | 個 | 5000 | 1、供應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2 | 銅鼻子 | SC35-10;閉口 | 個 | 50 | ||
3 | 銅鼻子 | SC50-10;閉口 | 個 | 50 | ||
4 | 銅鼻子 | SC70-10;閉口 | 個 | 50 | ||
5 | 銅鼻子 | SC95-10;閉口 | 個 | 50 | ||
6 | 銅鼻子 | SC25-8;閉口 | 個 | 220 | ||
7 | 銅鼻子 | SC10-8;閉口 | 個 | 28 | ||
8 | 銅鼻子 | SC2.5-6;閉口 | 個 | 1000 | ||
9 | 銅鼻子 | OT4-6;開口 | 個 | 42 | ||
10 | 銅鼻子 | OT6-6;開口 | 個 | 330 | ||
11 | 切割片 | Φ400 | 張 | 935 | ||
12 | 切割片 | Φ100 | 張 | 1210 | ||
13 | 吊卡 | DN25 | 枚 | 37950 | ||
14 | 鉆頭 | Φ10 | 枚 | 110 | ||
15 | 鉆頭 | Φ12 | 枚 | 110 | ||
16 | 管卡 | φ50 | 個 | 2640 | ||
17 | 管卡 | φ40 | 個 | 102 | ||
18 | 管卡 | φ25 | 個 | 858 | ||
19 | 管卡 | φ32 | 個 | 3740 | ||
20 | 管筘 | φ50 | 個 | 2640 | ||
21 | 管筘 | φ40 | 個 | 94 | ||
22 | 管筘 | φ32 | 個 | 3795 | ||
23 | 管筘 | φ25 | 個 | 1045 | ||
24 | 線管直接頭 | φ50 | 個 | 1034 | ||
25 | 線管直接頭 | φ32 | 個 | 2035 | ||
26 | 線管直接頭 | φ25 | 個 | 165 | ||
27 | 線管直接頭 | φ40 | 個 | 28 | ||
28 | 線管三通 | φ50 | 個 | 451 | ||
29 | 線管三通 | φ40 | 個 | 16 | ||
30 | 線管三通 | φ32 | 個 | 1210 | ||
31 | 線管三通 | φ25 | 個 | 308 | ||
32 | 線管彎頭 | φ50 | 個 | 638 | ||
33 | 線管彎頭 | φ40 | 個 | 11 | ||
34 | 線管彎頭 | φ32 | 個 | 1540 | ||
35 | 線管彎頭 | φ25 | 個 | 550 | ||
36 | 絲桿 | φ10 | 米 | 8800 | ||
37 | 拉爆膨脹 | φ10 | 套 | 4400 | ||
38 | 電纜壓板固線器 | 196*40(含膠墊和配套螺絲);鋼塑 | 套 | 6000 | ||
39 | 跨接地線 | 黃綠,4mm2*300mm | 根 | 4400 | ||
40 | 金屬軟管鎖扣(鋼管) | φ32 | 個 | 600 | ||
41 | 金屬軟管 | φ32 | 米 | 1000 | ||
42 | 金屬軟管 | φ25 | 米 | 2000 | ||
1 | LX-04 | 成品保護套 | 三防布 | ㎡ | 3300 | 1、供應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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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X-05 | 跳纖 | SC-LC/1.5M(多模) | 條 | 1600 | 1、供應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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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跳纖 | FC-LC/1.5M(單模) | 條 | 1600 | ||
3 | 跳纖 | LC-LC/3M(多模) | 條 | 550 | ||
4 | 跳纖 | FC-LC/3M(單模) | 條 | 550 | ||
5 | 跳纖 | FC-LC/30M(單模) | 條 | 550 | ||
6 | 纏繞管 | φ6,白色 | 米 | 3000 | ||
7 | 魔術帶 | 1.6cm*25m,黑色 | 米 | 200 | ||
8 | 尾纖波紋管(白色) | Φ25 | 米 | 1000 | ||
1 | LX-06 | 絕緣膠帶 | 1.8cm*25m | 卷 | 2200 | 1、供應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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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透明膠帶 | 4.5cm*2.3cm*150m | 卷 | 44 | ||
3 | 熱縮管 | φ25 | 米 | 500 | ||
4 | 熱縮管 | φ16 | 米 | 500 | ||
5 | 熱縮管 | φ6 | 米 | 500 | ||
6 | 標牌 | 70*32;雙孔 | 個 | 20000 | ||
7 | 標牌機色帶 | 重慶理念IT-3600SY-P200標簽打印機碳帶 | 盒 | 33 | ||
8 | 記號筆 | 紅色、黑色 | 盒 | 440 | ||
9 | 不干膠標簽紙 | 38mm*26mm,58張/本 | 本 | 100 | ||
10 | 刀型標簽紙 | 刀簽38mm*25mm+40P | 張 | 27000 | ||
11 | 熱敏刀型標簽紙 | 38mm*25mm+40/100張(適用精臣B3S) | 卷 | 300 | ||
12 | 玻璃膠 | 300ml/支;24支/箱 | 箱 | 120 | ||
13 | 噴漆 | 紅色,200ml/瓶 | 瓶 | 1100 |
第二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合同編號:
工程項目
物資采購合同
(我方為甲方時適用本范本)
項目經理部名稱:(使用單位)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同協(xié)議書
招標編號: 合同號:
買方:
項目名稱:
賣方:
根據 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賣方的投標文件及相關保證和承諾,就第 包號(項目編號: )物資的采購和供應,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詞及術語與以下涉及的合同條款中定義的名詞及術語意義相同。
2.本合同協(xié)議書及所附下列文件均為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標文件(含經評標委員會接受的澄清和補充資料);
(2)招標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資料)或競談文件;
(3)中標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
(4)合同條款;
(5)物資采購清單;
(6)經雙方確認的技術文件、會議紀要、承諾書、補遺、澄清資料;
(7)交貨批次及交貨時間通知書;
(8)本合同其他條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應相互補充和相互解釋,在不明確或矛盾時,應按以上順序在先者為準。
3.本合同含稅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 ,其中不含稅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 ,增值稅稅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 。遇到稅率調整,不含稅金額不變,稅率相應調整,乙方開具的發(fā)票不等于甲方應支付的貨款,具體金額以雙方實際結算為準。(詳見《物資采購清單》)。
本合同為單價合同,買方可根據現場施工需要對貨物數量進行增減,但貨物單價不變,最終結算價款以買方實際接受的貨物數量為準,雙方根據最終結算數量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貨物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貨物運抵買方指定地點前的稅費、包裝運雜費(含保險)、設計聯絡費、設備就位費(即現場卸車費)、驗收配合費、維護保養(yǎng)費、上道檢測費(即貨物到達施工現場后買方根據施工需要檢測的試驗費由賣方支付),工廠監(jiān)造費、安裝指導費、技術服務費(含培訓)、安裝開通調試費、保險費等,以及賣方在執(zhí)行本合同時發(fā)生的其他所有費用。
4.交貨期限:賣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按買方要求全部供貨。具體交貨批次和交貨時間以買方通知為準。
5.賣方保證按合同規(guī)定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資,買方按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結合支付,支票□、網銀支付?、電匯憑證□、商業(yè)匯票□、中國鐵建財務有限公司承兌匯票□、供應鏈債務憑證□。
6.賣方納稅人身份為: (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他);賣方向買方提供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7.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8.對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合同專用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 份;副本 份,買方執(zhí) 份,賣方執(zhí) 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雙方同意采用電子合同形式簽訂。
10.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時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雙方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以下為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現場聯系人: 現場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序號 | 物資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到站價單價(不含稅) | 到站價單價(含稅) | 到站價合價(不含稅) |
稅率(%) |
稅額 |
到站價合價(含稅) | 發(fā)站 | 交貨地點 | 備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
合計 |
物資采購清單
金額單位:元
說明:1、本清單中的到站價格包含貨物到達買方指定運達目的地的包裝、運費、保險、裝卸、調試以及伴隨服務的所有費用。
2、供貨時間、地點和數量以買方具體供貨通知為準。
3、最終結算數量按照實際交付合格數量結算。
合同條款
1.定義
在合同中,有關名詞和術語按下列解釋:
(1)“合同”指買方和賣方之間達成的協(xié)議,包括合同協(xié)議書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對賣方與買方都具有約束力。
(2)“合同金額”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含稅價格。
(3)“物資”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須向買方提供訂貨明細表中規(guī)定的一切物資。
(4)“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安裝、調試配合、提供技術援助、培訓指導、委托試驗、生產監(jiān)造、發(fā)運交接等伴隨服務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5)“買方”指本合同書中指明并與賣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6)“賣方”指與買方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提供合同設備和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7)“監(jiān)理單位”指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作為合同物資到達施工現場驗收單位之一。
(8)“天”指日歷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
2.標準和適用性
2.1本合同項下交付的物資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書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2.2除非技術規(guī)格書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3.合同文件和資料的使用
3.1沒有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技術規(guī)格書、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圍。
3.2非經買方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物資交付后30日內,賣方應無條件將其原件及復件歸還買方。
4.知識產權
4.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本合同物資或物資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賠。如有發(fā)生,賣方將承擔全部責任以及由此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買方向第三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罰金、罰款,因涉訴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鑒定費、執(zhí)行費等全部費用以及買方采用替代產品所支出的費用。
5.聯絡
5.1買方負責督促和檢查賣方的合同履行情況。
5.2賣方應按項目設賣方代表,負責物資生產、供貨、質量檢驗、交接、調試、技術服務(含售后服務)等環(huán)節(jié)的業(yè)務協(xié)調以及與買方、施工單位等的聯絡,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內提供賣方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書。
5.3賣方代表的變更、撤銷應獲得買方的書面認可。買方有權根據賣方代表的工作情況,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盡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員。在新任人員到任前,原賣方代表應繼續(xù)承擔合同5.2款的職責。
6.計劃和報告
6.1在本合同簽署后7天內或發(fā)貨前30天,買方向賣方提出月供應計劃。
6.2賣方收到月供應計劃后2天內,應向買方提交可行的生產、運輸、供應方案。如買方認為需要調整,賣方應根據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賣方應根據買方的供應計劃,每月向買方提交一份進度報告。如果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滯后,應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保證合同正常履行。
6.4具體交貨批次、時間和地址以買方《交貨批次及交貨時間通知書》為準。
7.檢驗、測試
7.1在交貨前,賣方應按合同要求對物資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物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合格證書,此證書將作為買方接收物資的必要證據,但不作為有關規(guī)格、數量或重量等的最終檢驗結論。賣方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檢驗證書后面。
7.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生產廠的所在地、交貨地點或物資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生產廠的所在地進行,買方有權參加在交貨之前對物資的檢驗與測試。賣方應免費提供工作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和儀器。
7.3 如技術規(guī)格書中對檢驗、測試有明確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8.包裝和標記
8.1賣方提供的全部物資均應按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運輸、裝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銹等需要,確保物資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約定地點。
8.2物資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買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貨物包裝不當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賣方均應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如因賣方原因造成合同貨物的誤運,賣方應承擔由此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和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9.運輸和保險
9.1賣方負責辦理物資在運抵目的地途中的運輸和保險。賣方應將物資完好無損地運送到合同約定地點。由賣方負責安裝的貨物,貨物運抵現場移交后至安裝完畢交付買方使用前的保險責任仍由賣方負責。
9.2物資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并由賣方與承運人、承保人辦理理賠事宜。物資接受之前的所有風險和運輸費用均由賣方承擔,買方對貨物接受以買方向賣方出具的貨物驗收單據為準。
9.3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供應,合同物資應在要求的時間前送達交貨地點。
9.4賣方應在物資裝運前24小時之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將合同號、物資類別名稱、數量、運輸工具名稱、車/船號及啟運日期通知收貨人。
10.驗收
10.1賣方應隨同每批物資發(fā)運附一份發(fā)貨物資清單、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等必要文件。
10.2物資運抵交貨地點后,買賣雙方以及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按賣方提供的發(fā)貨物資清單對到貨數量、外觀、規(guī)格型號、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進行核對查驗。如發(fā)現包裝破損,應作出記錄并立即檢查。確認是否對貨物本身造成損傷,如確認對物資本身造成了損傷,賣方應及時更換被損傷的物資,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
補救以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驗收按照技術規(guī)格書約定方式進行,質量驗收以質量證明書為依據,并由買方收貨人抽樣復測。
10.3買方抽樣復測以監(jiān)理部門認可的試驗室檢測結果為準,賣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以買賣雙方認可或共同選擇的省級及以上質量檢測部門檢測結果為準。如果任一被檢測或測試的物資不能滿足技術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物資。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物資,并承擔相應檢驗費用。
10.4物資經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出具驗收單據。此驗收合格的單據不作為判定物資質量的依據。
10.5買方出具驗收單據后,物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但并不解除賣方對其物資應負的質量責任。
11.伴隨服務
11.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與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
(1)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物資的現場組裝、安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物資安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物資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物資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賣方在賣方廠房或在現場就所供物資的安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1.2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中。
12.備品備件
12.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1)買方從賣方選購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賣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
(3)在備件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格。買方要求賣方提供其他替換備件的,賣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替換備件與原備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質量。
12.2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書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3.發(fā)票
13.1買方付款前,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增值稅發(fā)票,并保證發(fā)票的真實、合法、有效,賣方未提供發(fā)票或發(fā)票不符合規(guī)定的,買方有權拒絕任何一筆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13.2賣方發(fā)票的提供時間:發(fā)票原則上隨貨同行,或者在每批貨物送達后10日內提交給買方簽收。
13.3賣方提供的發(fā)票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遵守如下條款:
(1)賣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必須交買方辦理發(fā)票交接手續(xù),無買方經辦人員簽認,視為賣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發(fā)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丟失,由賣方承擔責任。
(2)因賣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買方不能抵扣的,買方有權拒絕任何一筆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賣方重新開具。
(3)如果買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聯和抵扣聯,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專用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及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
(4)如果獲得開具的匯總專用發(fā)票,則賣方應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
14.合同結算和付款
14.1合同簽訂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預付款,但賣方必須提供相同金額的預付款發(fā)票和基本戶銀行開具的預付款保函。
14.2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在交貨地點交付貨物并經驗收合格后,憑以下所有的單證向買方結算貨款:
(1)已交付且未結算物資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出具經買方認可的驗收簽認結算單(點驗單)。
14.3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14.2所列單據后,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對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以此作為支付依據,在扣除預付款后,支付賣方所交付物資款項至 (含預付款)。賣方應對所提供單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經發(fā)現單據存在虛假、偽造等情形的,買方有權拒絕付款或要求賣方返還已收到貨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單據時為止,該等情形下買方拒絕付款不視為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賣方交付物資款項總額不足以抵扣預付款時,待交付物資款項總額累計達到預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支付方式:買方按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結合支付,支票□、網銀支付?、電匯憑證□、商業(yè)匯票□、中國鐵建財務有限公司承兌匯票□、供應鏈債務憑證□。
14.5工程開通后,買方向賣方支付除質量保證金外其他應結算款項。支付方式:買方按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結合支付,支票□、網銀支付?、電匯憑證□、商業(yè)匯票□、中國鐵建財務有限公司承兌匯票□、供應鏈債務憑證□。
14.6質量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5%,在質量保證期滿3個月并確認交付貨物無任何質量問題后,買方在30日內無息支付賣方。如發(fā)生糾紛,待糾紛最終解決后30天內付清。
14.7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價款,但因甲方的業(yè)主計價撥款延遲、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5.保證
15.1賣方向買方保證嚴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資和服務。
15.2賣方保證合同項下的所有物資是采用先進的工藝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資及其組件應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由于工藝或材料的問題而導致物資的任何缺陷,賣方對此負責。
15.3 買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賣方質量保證期內所發(fā)現的缺陷,賣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在3天內到達現場并解決問題,否則承擔給買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5.4賣方保證對由于生產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買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資的任何缺陷負責,賣方收到買方關于物資缺陷書面通知時,保證迅速進行缺陷修補、更換,所產生的費用由賣方全部負責。
15.5賣方對其交付的物資,負有保證第三方不得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如買方因使用合同物資收到第三方訴訟,賣方應在買方協(xié)助下,自行處理與第三方的訴訟,并賠償買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費用損失。
15.6賣方基于本合同關系,負有保證第三方不得向買方主張債權的義務。如買方因與賣方的本合同關系收到第三方訴訟或仲裁,由賣方自行解決,并承擔由此對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聲譽、經濟損失。
15.7買方將物資轉讓給第三方,賣方對買方的質量、知識產權等保證責任延展至第三方。
16.質量保證
16.1質量保證期為 (工程項目名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4個月。
16.2質量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5%,從買方支付賣方第一筆款項時由買方累計扣留直至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為止。
16.3賣方應對所提供物資的質量負責。
16.4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發(fā)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額中。
16.5賣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的,質量保證金的返回按照14.6條的規(guī)定進行。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賣方對交付物資質量的保證責任。
16.6賣方在合同物資質量保證期外但在合同物資壽命期內提供的其他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商定。但買方或者最終用戶的損失是由于產品內在缺陷造成的,賣方仍要承擔全部質量責任;如買方因此承擔對第三方賠償責任的,買房有權向賣方追償。
16.7監(jiān)造
(1)買方對“合同條款”指明的物資實施駐廠監(jiān)造。
(2)買方可安排監(jiān)造人員就產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的全部生產工藝及檢測過程實施駐廠監(jiān)造。
(3)駐廠監(jiān)造人員根據本合同對物資制造的質量保障體系、原材料及外購件的采購質量、產品工藝方案與工序質量控制計劃、關鍵工序控制點設置情況、質量檢驗與試驗的設備儀器、包裝技術方法與貯存場所、檢查與分析質量記錄等實施檢查監(jiān)督,賣方須給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監(jiān)造工作條件。
(4)監(jiān)造物資通過賣方檢驗合格,并其合格證書經駐廠監(jiān)造人員加蓋監(jiān)造專用章之后方可發(fā)往施工工地,賣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如對駐廠監(jiān)造人員的工作有不同意見,可向買方反映,通過買方協(xié)調解決。
16.8對超出質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資,買方在使用時發(fā)現為不合格產品,經雙方核實確認非因買方使用不當造成,賣方應依照買方要求進行退貨或換貨。
17.變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買方可以依據工程進度提前15天書面向賣方發(fā)出變更通知,按實際需要對合同規(guī)格、數量、交貨地點和交貨期進行調整,賣方應予執(zhí)行。發(fā)生調整的,買賣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xié)議。
17.2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10天,買賣雙方可針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長合同有效期要求。雙方同意延長的,應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有效期相應延長至雙方約定日期。
17.3.如果數量發(fā)生變化,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物資單價調整合同金額。如果交貨地點發(fā)生變化,根據運輸里程和運輸單價更新計算運雜費并相應調整合同金額。
17.4因工程實際原因導致規(guī)格發(fā)生變化,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包件招標相同規(guī)格的中標單價確定單價,如果沒有相應規(guī)格的單價,可以由買賣雙方比照相近規(guī)格的報價協(xié)商確定出廠單價。
17.5買方要求調整物資規(guī)格、數量或者變更交貨地點的,賣方應執(zhí)行;賣方如需延長履約時間應書面申請,買方同意后執(zhí)行。
18.分包條款
18.1在沒有買方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賣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轉包。
19.索賠
19.1如果賣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5%的違約金,并按下列一種或兩種結合起來的方式承擔賠償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并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且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金、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退回物資所發(fā)生的其它費用以及違約扣款。
(2)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新物資更換或者修復有缺陷的物資,賣方應承擔更換或者修復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果該缺陷出現在質量保證期內,則同時延長所更換或者修復物資的質量保證期。如因更換或修復缺陷物資,導致賣方無法按期交貨或提供服務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根據合同條款第20條承擔誤期賠償費。
19.2 只要買方的索賠通知是在質量保證期屆滿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賠便應被認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買方在質量保證期滿30日后依據法律規(guī)定主張權益。
19.3若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20天內未予回復,該索賠要求將視為被賣方接受。
19.4 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在約定時間內消除質量缺陷,買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該質量缺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19.5賣方提供的發(fā)票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雙方還應遵守如下條款:
(1)賣方未按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實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低于合同中約定稅率的,賣方除應向買方支付無法抵扣部分的稅款金額外,賣方還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5 %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
(2)賣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提供發(fā)票,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賠償買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稅款而造成的損失。
(3)賣方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fā)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開具、提供發(fā)票的,賣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賣方提供履約保證金的,買方有權扣除賣方全部履約保證金,以上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賣方重新開具的發(fā)票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賣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買方拒絕接收;賣方無法開具合同約定的發(fā)票的,賣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賣方應退還買方已付款項,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9.6若賣方未按買方供貨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資、多供的物資,買方有權拒收,若代為保管,賣方應支付保管費、保養(yǎng)費等由此發(fā)生的所有費用。
19.7買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遲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部分的 0.1‰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的 5‰。如因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買方有權拒絕支付任何價款,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直至賣方完成合同義務并賠償買方損失。
20.供應延遲賠償
20.1供應延遲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賣方執(zhí)行分期供應訂單出現下列情況:
(1)提供物資品種或規(guī)格與供應訂單要求不符,影響買方項目進度;
(2)不能按期交貨或交貨期內提供物資數量不能滿足訂單數量要求;
(3)交貨地點發(fā)生錯誤;
(4)賣方提供的物資質量不能滿足買方要求,且不能按時提供退換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內,若賣方執(zhí)行合同遇到無法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在該情況發(fā)生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時間報告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對情況進行評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和通知賣方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
20.3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在不影響買方行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買方有權從應付貨款、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賣方延遲賠償標準為每延誤一天,按照未交物資到站價值的百分之一(1%)計扣,至賣方交貨或者提供服務時為止。
20.4當延期賠償金達到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五(5%)時,買方有權根據合同條款第21條的約定終止合同。
21.終止合同
21.1在買方對賣方下列任一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根據合同條款第17.5、20條所約定的同意延長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資,且在買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時限內仍未履行;
(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3)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發(fā)票或未能根據合同19.5條款約定的內容在買方指定時間內整改;
(4)如果賣方所提供物資存在質量問題且被監(jiān)督部門禁止使用或強制召回;
(5)如果買方有充分依據證明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即屬于下述定義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來影響買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訂立、實施過程而謊報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為。
21.2第23.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的合同終止應按照第21.3款規(guī)定辦理。
21.3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1.1款的約定,終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物資類似的物資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因購買類似物資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在終止部分合同情況下,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2.履約保證金
22.1賣方應在合同簽訂時向買方提交履約擔保,用于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2.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的10%。
22.3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至買方工程驗收交付之日。
22.4履約保證金在買方工程驗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內無息返還。
22.5履約保證金因賣方原因導致物資交貨時間延長,其履約保函有效期相應延長。
22.6發(fā)生下列之一者,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1)賣方發(fā)生20.1款所列的違約行為之一而完全終止合同;
(2)賣方不履行實質性的投標承諾。
22.7 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或不予退還并不免除賣方對已交付物資的質量保證責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諸如戰(zhàn)爭、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受影響的合同一方應將此類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14日內將有關當局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合同一方對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合同義務的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若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但該合同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消除的情況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立即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期限也應相應延長。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xù)超過15日或自不可抗力時間發(fā)生之日起滿6個月仍無法消除影響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終止合同不影響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稅費
24.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稅法征收的與賣方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25.通知與送達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聯系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電話變更或其他變化,應當在變更或發(fā)生變化后七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送達地址: 。
26.爭議的解決
26.1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買賣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在30天內未能解決,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申請時該仲裁委的仲裁規(guī)則。
(2)依法向 買方注冊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適用法律
27.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8.其他特別約定
28.1 買賣雙方通過代表聯絡合同執(zhí)行有關事宜,一切交往函電均應為書面形式。
2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其按照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債權等部分或全部通過轉讓、抵押等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辦理保理、應收賬款質押等),若轉讓的,轉讓行為對買方不發(fā)生效力,且賣方應承擔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賣方已清楚了解并知曉該條款,并予以認可。
28.3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資料。
28.4賣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合同義務,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賣方自行負責,與買方無關。
28.5賣方已知曉買方的項目經理部及職能部門簽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關于擔保、抵押、質押、借貸等情形均屬無效,買方不承擔任何履約義務。
附件
附件1 誠信合規(guī)協(xié)議
附件2 投訴聯系人信息欄
附件1
誠信合規(guī)協(xié)議
雙方同意,本協(xié)議是雙方訂立的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務人員的定義
本協(xié)議中的“公務人員”應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單位的下列人員:
(一)政府的官員、雇員、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經公共權力機構授權行事的人士;
(二)國際組織的官員、雇員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權力的政治組織的官員、雇員、代表,或皇室成員;
(四)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決定性影響力的公共企業(yè)的官員。
二、 遵守反腐敗法律
乙方在此聲明、保證及承諾,本協(xié)議約定的活動或交易相關的乙方及乙方的關聯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直接或間接代表乙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過去未曾、將來亦不會違反或致使甲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關于打擊國際商業(yè)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及業(yè)務所在國的反腐敗、反欺詐、反串謀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則等(合稱“反腐敗法律”)。乙方特此聲明、保證及承諾:乙方及乙方關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過去未曾、將來亦不會發(fā)生以下行為:
(一) 為如下目的給予或承諾給予公務人員、個人或實體任何利益:
1.不當影響公務人員的行為或決定;
2.誘使公務人員違反其法定職責從而作為或不作為;
3.誘使公務人員直接通過其個人影響力,或通過其對國內外政府或政府部門的影響力,影響該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行為或決定;
4.協(xié)助乙方、甲方或甲方關聯方不當獲得或保持商業(yè)機會或使其獲得不當優(yōu)勢。
(二) 為如下目的給予或承諾給予個人任何利益,無論其是否為公務人員:
1.意圖使該個人不當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或義務;
2.知悉或相信該個人接受利益即構成不當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或義務。
三、 持續(xù)義務
乙方在此聲明并保證:乙方和乙方的關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在本協(xié)議有效期內均會遵守反腐敗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四、 公務人員參與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現有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最終受益人、股東(此處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東)及員工均非公務人員,其直系親屬亦均非公務人員;若發(fā)現上述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最終受益人、股東或員工成為公務人員時,乙方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甲方。
五、 無私設資金
在本協(xié)議有效期內,乙方不會因為接受反腐敗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為便利反腐敗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為,而設立或保有秘密或賬外資金、賬戶或資產,無論其是否與本協(xié)議擬進行的交易相關。
六、 合規(guī)聲明
本協(xié)議簽署后,乙方應提供其遵守反腐敗法律的年度合規(guī)證明。
七、 賠償
乙方承諾:甲方及其代表、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員工及股東不承擔因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的反腐敗陳述、保證與承諾而造成的損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罰金、損失賠償金或上述個人或相關方的經濟損失。
八、 終止權
根據可靠消息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陳述或有正當來源的新聞報道,如甲方認為乙方已實質性違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敗法律的相關陳述、保證與承諾,則視為乙方實質違反本協(xié)議。無論乙方是否因為違反反腐敗法律而獲罪或受到其他懲罰,甲方都有權終止本協(xié)議,且無須為此承擔罰金或對乙方支付賠償。
九、 審核權
乙方應保留所有必要記錄以證明其遵守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乙方同意,經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審計事務所可查閱或審核乙方與本協(xié)議履行相關的會計賬簿和記錄。甲方及其指派的審計事務所對前述會計賬簿和記錄的查閱或審核應嚴格限于本協(xié)議所述工作范圍,且應僅為合規(guī)審核目的。本條所列審核費用應由甲方獨立承擔。
十、 費用
乙方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所產生的成本及費用應完全由乙方承擔,甲方事先同意承擔的除外。
十一、 調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發(fā)現其因與本協(xié)議相關的行為正被執(zhí)法或監(jiān)管機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證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組織調查,應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發(fā)現其因違反反腐敗法律而正被執(zhí)法或監(jiān)管機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證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組織調查,無論被調查行為是否與本協(xié)議相關,應立即通知甲方。
咨詢舉報郵箱:xiangfaming.dqh@crcc.cn。
附件2
投訴聯系人信息欄
投訴聯系人: 高曉艷
投訴聯系電話: 028-81726063
(本頁以下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