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tài)修復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加快推進生態(tài)修復

2019/12/25 09:3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fā)《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tài)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激勵政策,吸引社會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tài)修復。......

  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fā)《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tài)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激勵政策,吸引社會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tài)修復。

  我國礦山生態(tài)修復歷史欠賬多、問題積累多、現實矛盾多,且面臨“舊賬”未還、又欠“新賬”的問題。據自然資源部遙感調查監(jiān)測數據,截至2018年底,全國礦山開采占用損毀土地約5400多萬畝。其中,正在開采的礦山占用損毀土地約2000多萬畝,歷史遺留礦山占用損毀約3400多萬畝。

  與此同時,由于各級財政投入不足,市場化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的有效政策,資金問題已成為礦山生態(tài)修復的制約瓶頸。此外,一些大型礦山企業(yè)面臨存量建設用地無法盤活、新增建設用地獲取難等問題。

  《意見》提出,“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激勵社會投資主體從事生態(tài)保護修復”。

  《意見》明確,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可通過賦予礦山生態(tài)修復投資主體后續(xù)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一是在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前提下,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采取兩種實施模式。二是修復后擬作為農用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漁業(yè)生產。

  此外,《意見》還明確,依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有關規(guī)定,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后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為工業(yè)、商業(yè)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于發(fā)展相關產業(yè)。


編輯:李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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