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碳交易市場建設需明確發(fā)展路線
專家表示,對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及全國性碳市場建設,既要解決“技術層面”的問題,也要完善全國碳市場的體制和機制。 ......
專家表示,對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及全國性碳市場建設,既要解決“技術層面”的問題,也要完善全國碳市場的體制和機制。
我國自2011年開始啟動7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以來,經過不斷探索,既取得了若干成功經驗,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國家發(fā)改委在日前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稱,今年年底或盡早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爭取在2016年開始運行。
專家表示,與試點碳市場相比,全國碳市場覆蓋范圍將更加廣泛,因而對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及全國性碳市場建設,既要解決“技術層面”的問題,也要完善全國碳市場的體制和機制。
從目前7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經驗來看,未來建設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面臨著標準的統(tǒng)一、不同地區(qū)碳排放權的分配、碳排放額度的制定、未來地方市場和全國性市場如何銜接、如何制定清晰明確的碳排放發(fā)展路線圖、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如何協(xié)調等問題。
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發(fā)展戰(zhàn)略和區(qū)域經濟研究部研究員宣曉偉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何確定和分配碳排放權配額是當前試點與未來全國工作的難點和焦點。
相關調查發(fā)現,出于減輕對本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影響的考慮,試點地區(qū)多數更傾向于制定較為寬松的配額總量。然而對建設全國性碳交易市場而言,由于全國各地區(qū)情況差異較大,如何削弱地區(qū)差異性影響,制定更為準確合理的碳排放權配額總量仍是需要考慮的重點。在確定配額總量的同時,還要做到二氧化碳排放權配額向具體行業(yè)和企業(yè)的合理分配,這是一個更為復雜和艱巨的任務。
宣曉偉表示,可以考慮建立一個由政府部門、企業(yè)、協(xié)會和專家等多方參與的相對獨立機構,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的原則來確定相應的分配方法和結果,并接受參與企業(yè)和社會的相應監(jiān)督和建議,從而在二氧化碳排放權配額分配中能夠真正做到“政府定調、多方參與、方法科學、過程規(guī)范、結果公正”,為未來實行全國性碳交易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同時,宣曉偉還認為,碳排放市場并不是一個純粹的市場,它的交易總額度并不是完全由政府來制定。從某些方面來說,碳排放交易只是一種基于市場的手段,而碳排放市場也是由政府創(chuàng)造出來的市場。碳排放權交易總額的制定雖然對節(jié)能減排產生鼓勵作用,實際上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方方面面還存在著影響和制約。如一旦定下碳排放總額度,許多能耗企業(yè)都將增加相應的減排成本,地方競爭也可能會更加凸顯。
對于未來將出臺的《碳交易權管理辦法》以及全國性碳市場的建設,宣曉偉表示,全國性碳市場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技術層面”的,它包括各地標準統(tǒng)一、排放的測度、MRV(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開展、具體交易的開展等一系列問題。
如果要在2016年建設中國市場,目前急需做到的就是解決技術層面的問題,為建設全國性市場做好技術上的充分準備,而即將出臺的《碳交易權管理辦法》也應該以解決這個層面的問題為主。
在解決“技術層面”問題的同時,全國性碳市場的建設還面臨體制和機制不完善的問題。宣曉偉認為,要健全其體制和機制主要在兩個層面:首先是部委協(xié)調的層面。碳交易要成功實施,將會涉及到一系列計劃和目標的整合,包括碳強度、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總量、節(jié)能量等,乃至大氣污染防治中對于能源消費目標的設定。由于碳交易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林業(yè)、交通、建筑等等,所以如何將這些不同機構、部門的計劃目標整合到碳交易中,其實是非常難的,牽涉到部委之間的責權調整,否則就會出現各種目標打架、各個機構自搞一套的局面。
其次是中央和地方協(xié)調的層面。目前碳交易還處于地方試點,所以實際上地方官員是有很大的決定權的,因此各個地方的配額設定和發(fā)放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別,將來若要建設全國性市場,那么就需要有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然而,由于全國各地的情況差別很大,如何設定這些配額就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加上二氧化碳排放又是事關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的事情,所以它就遠遠超出了氣候司所能掌控的范圍,這里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在相關事權上的調整。
因此,對于建設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宣曉偉表示,目前急需在中央部委層面給予一些規(guī)范和指導,同時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由于碳交易涉及到方方面面,國家需要有清晰的發(fā)展路線圖,包括未來碳市場如何發(fā)展、未來全國性市場和區(qū)域性市場如何對接、國外市場表現如何、國內市場如何借鑒等,這樣才會有預期。
宣曉偉建議,國家發(fā)改委雖然可以從技術層面出臺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如果要真正在全國推進碳交易,必須在全國人大層面來設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如歐盟關于建立其碳市場那樣),是不能也無法僅僅在國家發(fā)改委氣候司層面來操作的。從這個角度來看,2016年就要開始實施全國性市場,未免操之過急。
編輯: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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