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水域非法采砂 三人被罰百余萬并獲刑

2018/10/11 16:25 來源:法制網(wǎng)

為牟取私利,大批“淘金者”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鋌而走險,從事非法開采砂石活動。 10月9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胡某、徐某、蘇某非法采礦罪一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3年3個月、3年,并處罰金105萬元、30萬元、20萬元。......

  為牟取私利,大批“淘金者”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鋌而走險,從事非法開采砂石活動。 10月9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胡某、徐某、蘇某非法采礦罪一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3年3個月、3年,并處罰金105萬元、30萬元、20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將兩艘報廢貨船改裝成采砂船在長江水域非法采砂,以每月5000-6000元的工資雇請被告人徐某、蘇某分別管理其中一條采砂船。徐某、蘇某兩人在潘某(另案處理)的組織下,經(jīng)胡某同意,在長江湖南段、湖北段等水域非法采砂,并以4-8元不等的價格賣給潘某,三名被告人獲利共475.72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徐某、蘇某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徐某、蘇某管理非法采砂船,按照約定分別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三名被告人構(gòu)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但徐某、蘇某受胡某指使,可以認定為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蘇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其實,這次并不是胡某的“初犯”,早在2015年6月,他曾同樣因犯非法采礦罪,被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胡某并未安分守法,相反,他又再次打起了非法采礦的念頭,以身試法。這一次,法律終究沒有再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臨湘法院依法撤銷其緩刑,與本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該案審判長張猛表示:江砂是長江的重要資源,非法盜采江砂的行為,不僅破壞了江砂資源,同時破壞了珍稀動物的棲息地。此外,還對長江的水利安全、水文情勢、水質(zhì)、河流及沿岸生態(tài)環(huán)境、水中漁業(yè)資源產(chǎn)生嚴重損害。對于破壞礦產(chǎn)資源罪犯,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均是從嚴懲處,大家切勿因小失大,不要因眼前一時利益而成為人類社會的“公敵”。

編輯:朱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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