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公司:拍賣成交后拒不支付 被判賠償4389萬元

2011/08/09 00:00 來源: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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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一中院審結原告中鐵八局集團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八局橋梁公司)北京南車時代機車車輛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車公司)訴被告惠州市新中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天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認為新中天公司在第一次拍賣成交后拒付產(chǎn)權交易價款構成實質(zhì)性違約,致使原告方不得不再次組織拍賣,造成兩次拍賣結果之間的巨額差價,使原告受到巨大損失合計4389萬元,判決新中天公司賠償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拍賣差價損失人民幣4389萬元。

  2010年初,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將共有的“深圳京蓉混凝土結構廠”(各占50%股權,以下簡稱混凝土廠)100%產(chǎn)權委托亞特蘭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北京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場內(nèi)轉(zhuǎn)讓進行公開拍賣。新中天公司在詳細了解和認可拍賣標的現(xiàn)狀的基礎上,向北交所交納競買保證金240萬元,并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訂了《競買合同》,報名參加競買。隨后亞特蘭拍賣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依法舉行拍賣會,在拍賣會上,新中天公司以11 500萬元的最高出價競得混凝土廠100%產(chǎn)權,并當場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訂《成交確認書》,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根據(jù)國有資產(chǎn)掛牌轉(zhuǎn)讓條件的要求及《競買合同》的相關約定,新中天公司應該在拍賣成交后5日內(nèi)與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簽訂《產(chǎn)權交易合同》,并在此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拍賣交易價款及傭金。在上述時限到期并經(jīng)催告后,新中天公司仍拒不支付拍賣價款及傭金。在征得委托人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同意后,亞特蘭拍賣公司遂于2010年4月13日再次舉行拍賣會,對混凝土廠產(chǎn)權再行公開拍賣,最終以7111萬元成交,并交割完畢拍賣標的。由于兩次拍賣結果之間存在巨額差價,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起訴要求新中天公司賠償損失4389萬元。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八局橋梁公司、南車公司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訂的《產(chǎn)權交易委托合同》及亞特蘭拍賣公司與新中天公司 簽訂的《競買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新中天公司在亞特蘭拍賣公司混凝土廠100%產(chǎn)權拍賣會上以11 500萬元人民幣的競價拍得混凝土廠100%產(chǎn)權,并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署《成交確認書》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到期并經(jīng)催告后,仍拒不支付產(chǎn)權交易價款,構成了實質(zhì)性違約。新中天公司在第一次拍賣成交后拒付產(chǎn)權交易價款的實質(zhì)性違約行為,致使原告方不得不再次組織拍賣混凝土廠產(chǎn)權,造成兩次拍賣結果之間的巨額差價,使原告受到巨大損失合計4389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二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新中天公司賠償二原告差額損失合計4389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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